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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证监会发布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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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崔文静 北京报道12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两项规则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一脉相承,拟修改、废止的制度规则共89件,包括修改规章21件、规范性文件66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根据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可以在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之间择一设立;其中,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应当选择设立审计委员会。相关调整需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企业撤销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后,相应职能不会取消,而是转移至另一委员会。

除此以外,《章程指引》和《股东会规则》对多项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约束;完善股东权利保护相关规定;明确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等。

上市公司应当选择设立审计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为了增强与新《公司法》的衔接紧密度,12月27日,证监会发布《章程指引》与《股东会规则》,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两项规则设有长达一年的过渡期,相关调整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即可。

此次调整共涉及规则89件,包括21件规章修改,66件规范性文件修改,以及2件规范性文件废除。

废除文件为《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具体方向上,上市公司应当选择设立审计委员会。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非上市券商但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同样只能选择审计委员会。其余非上市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可以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中自由选择其一。

针对拟IPO企业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设立情况,证监会给出特别规定。

一方面,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应当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于上市前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企业上市前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承接监事会职责,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重新出具书面意见。

另一方面,中介机构需要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履职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对调整完成情况、调整前后的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企业应当在最近一次更新披露招股说明书时,对“发行人基本情况”等部分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与此同时,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发行上市规则中关于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是,报告期内曾设置的监事会或者曾聘任的监事,应当对其曾签字确认的申请文件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对其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仍执行发行上市规则有关监事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记者采访发现,关于审计委员会和监视会的调整除了能够与新《公司法》保持统一以外,还具有多重意义。

一方面,实践中,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作用重合度较高。对于企业而言,选择其一有助于降低成本。同时,撤销委员会职能并非取消,而是转移至保留的委员会中,这并不影响监督功能的发挥。

另一方面,监事会属于事后监督,审计委员会则为事前监督。二者相较,能够进行事前监督的审计委员会作用更为明显。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金融学讲席教授田轩表示,此番规则调整是我国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次重要变革,将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田轩表示,审计委员会通常由具有财务、会计和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组成,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强化了对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的监督,将有效识别和防范财务风险,并提高监督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对于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赋予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间的选择权,则体现了监管层对不同类型机构的差异化考量,有助于这些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和运营需求灵活选择监督模式,构建更加多元化和高效的治理体系。此规定的正式实施也将持续优化资本市场环境,包括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市场透明度,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整体提升等,进而增强投资者信心,显著提升市场吸引力。

完善股东权利保护等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章程指引》与《股东会规则》除了对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设立情况进行调整,还有多项重要修改。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

首先,完善股东权利保护相关规定。衔接新《公司法》相关要求,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完善存在类别股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权利义务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其次,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并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

再者,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约束。落实新《公司法》规定,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

与此同时,增加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增加“影子董事”“事实董事”相关规定、完善财务资助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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