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为国家统计局在去年年底时,对南生有关中国居民自有住房如何核算问题的答复,大意是: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之前,我国GDP核算规则中,农村、城镇地区的居民自有住房都是按成本法核算的,但一二线城市例外。
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重庆在内的一二线城市,由于房屋租赁市场发达,数据较为完善,已采用了市场租金法,也就是:居民自有住房究竟能带来多少GDP要参考周边同类型房屋的租赁价格——基本规则与美国大体一致。
现在,这个情况已经改变了
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结果,将2023年的中国GDP由一开始公布的1260582亿元,上调至1294272亿元人民币(约为183669亿美元),比初步核算数值增加了33690亿元。
其中,由于对我国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核算方法进行了优化与改革——采用租金法,使得我国GDP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13433亿元人民币,如下图。换言之,不仅是一二线城市,所有城镇地区都采用市场租金法了。
但农村地区的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产出依然实行的是成本法,即:我国居民自有住房的GDP核算方法虽然在向美欧等国靠拢,但还是没有完全一致。仅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GDP还是存在着低估现象。
居民自有住房,为何要纳入GDP核算范围?
从支出法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GDP由“政府与私人的投资、消费、净出口”组成。当年的最终消费金额是全额纳入GDP核算范围的,但固定资产投资却是需要拆分成N年,按年折算的,不是一股脑算入的。
居民购买住房,就是属于投资,不是消费。看清楚,居民买私家车是消费,买房却是投资。如果是企业买车,用来做营运。或者是居民买车,用来跑出租,这个汽车就不算消费品,而是固定资产投资了。
扯远了,回到居民住房的话题:假设张三买的是价值500万元的城镇住房,按25年分批次纳入核算,平均每年的折算比例为4%,也就是20万元,这就是成本法。所谓的资产折旧嘛。
如果不对居民自有住房进行核算,就等于是固定资产投资这一块“减少了居民楼”。如果仅仅使用成本法核算,就等于默认“投资没有带来收益”——毕竟只是按年折算,每年的投资究竟带来多少产出却没有考虑。
举个例子,某人买了套三居室住房,用来出租,获得每年6万元的房租。这个房租,就是这个人的房产投资带来的年度收益。
这就形成了市场租金法,它在资产折旧基础上考虑了资本带来的收益问题。犹如李四买了辆新能源汽车来跑出租,在按年折旧的基础上,纳入跑出租的利润——也就是该车的投资收益,这就是市场法。
另外一个人也买了同类型的住房,是全家自己住,没有对外出租。既然是同类型的住房,也都属于投资,那为什么这个自住房就没有收益呢?为了抹平这种不公平现象,国际社会普遍的做法是:
虚拟一个租金出来,而且是参考周边同类型已出租房屋,也就是前文案例中的年租金6万元。尽管这个租金是虚假的,没有真实发生的,但还是需要纳入GDP核算体系中,算是居民住房投资带来的收益。
统计居民的自有住房产出,这是重复计算吗?
不是重复计算,上文已经提到:有些商品属于消费品,如手机、蔬菜等都是全额纳入年度统计。有些商品可以是消费品,也可能形成投资,例如家用汽车。但如果汽车用来营运,就要纳入投资了。
投资,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是需要按年折旧的,并考虑投资带来的年度收益。按国际惯例,居民住房属于投资品,大家花了500万买房子。这500万元人民币,不是一下子就纳入当年GDP核算范围的。
而是按年折旧,分批次统计。同时:对出租房屋还会统计他的租金(剔除相关运营成本,形成增加值),而那些对外没有出租,居民用来自住的房屋,在采用市场租金法规则核算的时候,要虚拟一个租金出来。
最后是:为何每次普查,我国GDP都会大幅上调的问题
我国经济核算的基本逻辑是“统计各个行业的产出”,在非普查年份,利用的是:前一次普查结果作为基准,利用抽样调查、大数据等方式估算、推算经济数值。犹如大水池中,舀出几瓢水来核算经济。
这个统计方式是有缺陷的,它的基本逻辑是“原先的大水池”没有出现实质性的变化。但我们所处的是日新月异的新社会,各种新行业、新产品、新业态雨后春笋般地涌现。所以要定期重新梳理一下大水池。
就是每隔5年进行的全国经济普查,这一次的统计发现:截止到2023年末,全国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327.0万个,比2018年末增加1148.1万个,增速高达52.7%。
有很多企业经营状况变差,有一些行业发展变得更加萎靡,进入到谷底。但更多经营单位出现了,清洁能源、电动汽车、人工智能、半导体、高新装备、视频直播等行业在最近5年获得了快速发展。
这些新兴产业带来的GDP增量不仅可以对冲部分传统产业萎靡带来的损失,还推动我国经济规模创下历史新高,在2023年扩大至129.43万亿元人民币。当然了,这里也有居民自有住房核算规则改变带来的影响。本文由南生撰写,欢迎转发、评论、留言、分享和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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