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与朱某系好友关系。近日,朱某因经营需要急需资金。于是请求杨某作为担保人向银行贷款20万元。杨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未仔细阅读担保合同内容,便爽快地在合同上签了字。然而,贷款到期后,朱某无力偿还贷款并“玩”起了失联。
银行索款未果,遂将朱某和杨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杨某作为担保人向银行贷款20万元,有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杨某作为担保人,在贷款合同中明确承诺对朱某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永城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朱某偿还贷款和利息,杨某作为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朱某下落不明,且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杨某也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杨某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和冻结,并告知其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将依法拍卖其财产以清偿债务。
杨某此时才意识到担保的严重性,觉得替朱某还钱太亏,但又担心强制执行会影响自己的生活和家庭。在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下,杨某了解到,作为担保人,他确实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且无法逃避。
执行结果
为了避免强制执行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更大影响,杨某最终决定与银行协商,分期偿还贷款。同时,他也表示将积极寻找朱某,并保留向其追偿的权利。
法官提醒
1. 慎重担保: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借款用途等,以降低自身风险。
2. 明确条款:在签订担保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特别是关于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不明确的条款或存在疑问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
3. 关注债务情况:在担保期间,要时刻关注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和债权人的变动情况。如发现有任何异常或风险,要及时与债务人和债权人沟通,争取解决问题或者终止合同。
4. 增强法律意识: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和可能承担的责任。在面临法律纠纷时,要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担保有风险,莫让“兄弟义气”冲昏了头脑。生活中如遇到亲戚朋友要求为其作保证人时,一定要保持谨慎态度,切不可碍于情面,盲目为其担保,并慎重考虑其中的风险,否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要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为他人提供担保,切记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永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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