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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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一审、二审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和其他需要再审的期限如何确定?
一、一审判决、裁定生效时间
对于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对判决、裁定均未提起上诉的,自最后送达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次日起生效。
二、二审判决、裁定生效时间
二审判决原则上应以公开宣判之日为确定生效的时间点,若因某些原因没有公开宣判,而是分别对当事人进行送达的例外情况下,终审判决的生效时间仍要以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日期为准。
二审裁定一般不公开宣判,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即发生效力,书面裁定以裁定书上记载的日期作为裁定生效时间点。
三、调解书生效时间
通常情况下,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法院会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四、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生效时间
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即,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五、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
法律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因未接到参加诉讼的通知,并不知道案件审理裁判情况,无法在裁判生效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再审申请可以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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