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12月30日电 根据内蒙古证监局在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公告,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因在2023年从事相关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该律师事务所存在证券法律业务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不到位的问题,包括相关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法律意见书未执行复核程序等。此外,核查和验证义务履行不到位,未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以及未对发行人重要信息进行充分查验等。最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不规范,涉及内容不全面和工作底稿不完整等情况。
内蒙古证监局要求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局方报送书面报告。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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