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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张某在某美容院办理了面部皮肤护理卡一张,但因为无法享受会员福利,张某要求退款,后在12月美容院为其足额退款。
退款后张某在网上,对美容院该项产品服务给与五星好评,但对其服务态度及退款事宜的洽谈过程给与了一星评价,同时双方在平台上进行多次沟通。美容院多次要求张某删除相关评价,遭到张某拒绝,现美容院称电商已自行关闭, 并因此带来诸多影响,遂将张某告至法庭。
美容院认为被告在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对其工作人员发泄不满,采取捏造原因使用恶意软件,对其实施电话、短信轰炸诽谤、诋毁手段,对其发表不适当言论和评价,损害了公众对其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社会评价,并造成暂停网店经营,已经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现主张被告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张某不同意美容院说法,认为自己在平台上进行点评并无不当,且答辩人的客观评价不会必然致使原告网店销量锐减乃至停业。
双方各说其词的情况下,张某委托恒略律所希望帮自己讨回公道。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及时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因本案需在甘肃异地开庭,律师亲力亲为、全程接洽对接事宜,只要案件有新的进展情况线索,律师都主动与当事人沟通。
同时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是否对美容院构成侵权。本案中张某作为买家有权凭借自己的实际体验,在平台上选择是否给差评,而买家给出何种评级评论,通常基于实际货物、体验是否与商家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只要买家的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位买家必须给好评。
通过搜集整理的相关证据来看,张某给予差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因此陈律师主张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美容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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