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赵明 通讯员 王卫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任,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近日,孟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和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常年在孟州市做生意。原告偶然发现被告仝某瞒着原告向被告刘某大量转款。被告仝某向被告刘某的转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仝某未经原告同意,违背公序良俗,多次向作为婚外异性的被告支付款项,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与款。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与被告仝某为夫妻关系,被告仝某向被告刘某的赠与行为发生在被告仝某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明赠与财产属于被告仝某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被告仝某所赠与被告刘某的款项,应属于原告郑某与被告仝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被告仝某赠与被告刘某的款项数额巨大,且未经原告同意,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故本院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因赠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被告刘某应当向原告返还27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总,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要秉持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恪守道德底线。
编审:孟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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