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公司及其实控人李丽芬捏造房产代持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致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局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近日,深圳市顺平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顺平达投资”)向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报案,称中山宝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宝兴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丽芬涉嫌虚假诉讼。
公开资料显示,顺平达投资为深圳市龙岗区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举办实业、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国内贸易等业务。
顺平达投资的报案材料称:2012年5月,顺平达投资关联公司深圳市顺平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顺平达实业”)、宝兴公司以及香港商人陈就光签订《合作协议书》,旨在解决宝兴公司、陈就光高息借贷造成的资金压力和经营困难,顺平达实业愿意为其提供3500万元的替换资金。其中,2800万元用于购买陈就光的房产,该款以宝兴公司的排污许可证作质押,其余700万元用宝兴公司的机器设备抵押。
2012年7月12日,上述款项陆续到账后,陈就光名下位于中山市三角镇古河街2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书为中府国用(2012)第易0400372号、房地权证书为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2051354号],权利人由陈就光变更登记为顺平达投资,顺平达投资再将上述房产以每月80万元(其中有部分是借款利息,后降为50万)的价格返租给宝兴公司。从2012年8月14日至2017年4月6日,宝兴公司向顺平达投资支付房租和利息共计13362892.03元。
由于宝兴公司在2017年4月之后拒不交纳房租,也不归还借款,顺平达投资不得不于2017年5月25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7)粤2072民初6281号,请求法院判令宝兴公司支付租金。最终,法院以本案属于让与担保为由,驳回了顺平达投资的起诉。
此后,出借人再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海合作区法院一审作出的(2021)粤0391民初28号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22)粤03民终25331号民事判决,判决宝兴公司应向出借人归还本金人民币33256397.39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陈就光对本金人民币25416765.59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深圳中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时间是2024年3月30日,而就在该判决下达的三天前,即2024年3月27日,宝兴公司捏造登记在顺平达投资名下的房产是陈就光为其代持的虚假事实,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院判令解除陈就光与宝兴公司之间就位于中山市三角镇古河街2号,原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521846号、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07)第040450号土地房产的代持关系;判决确认位于中山市三角镇古河街2号,房产证号0212051354、土地证号国(2012)易0400372登记的土地房产属于宝兴公司所有;判决顺平达投资将位于中山市三角镇古河街2号,房产证号0212051354、土地证号国(2012)易0400372登记的土地房产过户给宝兴公司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该案诉讼过程中,宝兴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虚假证据。
其一、提交复印件忽悠法院,明目张胆地证据造假。
宝兴公司分五次向法院提交了近1000页的书面证据,但其绝大部分证据都是复印件,且无法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甚至还提交了空白的“收款收据”、白条等书证,明目张胆地证据造假。
例如:编号为08873201的收款收据、编号为8338798的收款收据;
落款为“李佥平”“绍兴某电器公司”的白条。
其二、捏造2005年7月29日陈就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宝兴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3日,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丘狄”,2007年5月18日变更为“陈响伟”,2008年1月31日变更为“陈就光”,2012年12月28日变更为黄啸峰,2018年1月25日变更为李逸斌。
法院查明陈就光于2008年1月31日才担任宝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宝兴公司提交的其于2005年7月29日与中山市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签字的法定代表人竟然是“陈就光”。
陈就光能“穿越时空”去担任宝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显然,该证据同样涉嫌伪造。
其三、宝兴公司与陈就光签订协议,进一步虚构房产代持事实。
为了进一步虚构房产代持事实,宝兴公司还于2019年4月15日炮制了一份与陈就光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乙方(陈就光)以粤房地证字第C5521846号作价入股成为甲方(宝兴公司)股东,出任法定代表人。陈就光同意以原告二的身份与宝兴公司一并起诉顺平达投资,宝兴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如该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认将涉案的房产及用地过户至乙方陈就光名下,陈就光确认涉案的房产及用地已是作为甲方的入股,陈就光将无条件配合涉案的房产及用地过户至甲方名下,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但是,陈就光在宝兴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则明确答辩称:其与宝兴公司就上述土地房产不存在任何代持关系,宝兴公司诉求解除代持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过诉讼时效。
陈就光表示,他祖籍在中山市三角镇,拥有祖上传承的土地,20世纪90年代,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号召他等移居香港人士回乡投资实业,因此他在1996年、1997年先后购入两块位于高平工业区的化工用地土地使用权(共同组成案涉土地),购入价共计230万元,远远早于宝兴公司成立,并对土地和房产办理产权登记。宝兴公司在厂房建成之前并没有实际经营,由他先后转给宝兴公司2000多万元,因此案涉厂房资金来源为他,并非宝兴公司。且案涉土地房产登记在他的名下,双方并不存在任何代持关系。案涉土地房产于2007年首次登记于陈就光名下,于2012年6月变更登记在顺平达投资公司名下,截至宝兴公司本案起诉,宝兴公司从未向他主张过代持,也未要求解除过代持协议,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此外,各方互相进行了多次诉讼,陈就光均陈述以物抵债,宝兴公司并未就此提起上诉,也未主张解除代持协议。同时宝兴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代持协议证明双方存在代持关系,其所称的代持关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宝兴公司作为具备登记产权资格的主体,根本没有必要委托陈就光代持,宝兴公司主张代持的陈述不符合常理。
陈就光于2012年10月左右已将宝兴公司交由李丽芬经营管理,并逐渐淡出甚至退出经营,在宝兴公司无法清偿顺平达投资公司债务时,已确认案涉土地房产归顺平达投资公司所有,但李丽芬打算争夺案涉土地厂房。陈就光认为,案涉土地房产应当归顺平达公司所有,以免衍生其他诉讼。
从陈就光的答辩分析,宝兴公司炮制房产代持关系是事实,且整个过程都是由宝兴公司实控人李丽芬一手策划,以达到其非法目的。
其四、宝兴公司提交的证据恰恰证明陈就光是案涉土地房产的权利人。
宝兴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其是案涉土地房产的产权人,反而证明案涉土地房产就是由陈就光投资兴建的事实,同时还暴露出宝兴公司内部存在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偷税漏税等违法问题。
例如:2005年12月27日,中山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专项基金缴费通知书》,通知的对象是“陈就光”,该款缴款的主体也是“陈就光”。
2006年1月12日,中山市三角镇建设管理所开具的“村镇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证明缴费的对象正是“陈就光”。
倘若宝兴公司是案涉房地产的权利人,作为行政机关的中山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山市三角镇建设管理所,为什么不是通知宝兴公司向中山市财政局财政账户缴费、而是偏偏通知陈就光?以此充分说明,陈就光就是案涉土地房产的权利人,其与宝兴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代持关系。
由于宝兴公司虚假诉讼,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依法作出(2024)粤2072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宝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顺平达投资公司认为,宝兴公司及其实控人李丽芬捏造房产代持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致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已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且严重侵害了顺平达投资的合法权益,已涉嫌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顺平达投资表示,多年来,李丽芬一直在中山甚至广东横行霸道,扰乱司法、坑害民企,无人敢查敢管。对此,顺平达投资质疑,究竟是谁在为李丽芬充当保护伞?就连这次虚假诉讼,受案法院也表现得十分仁慈,没有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因此,顺平达投资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请求中山公安依法对宝兴公司及其实控人李丽芬予以刑事立案,维护司法权威和顺平达投资的合法权益。
那么,中山公安将对顺平达投资的报案如何处理?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来源:新浪)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