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兄弟
12月27日,金通灵披露收到收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的公告,检察机关对公司及季伟、袁学礼等6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欺诈发行股票案一案已经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材料。
公司2024年1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2017 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面临刑事追责风险愈加清晰。
不久前,退市公司康得新(400102)公告收到《刑事判决书》,康得新公司、被告人钟玉、徐曙、王瑜、张丽雄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挪用资金罪一案,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责任人被判决获刑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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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12 月27 日收到检察机关出具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对公司及季伟、袁学礼等6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欺诈发行股票案一案已经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告知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2024年1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2017 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8年7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次为新增股份上市,未涉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的情形。
3、目前本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最终结果以司法机关后续出具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作出判决等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检察机关出具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12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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