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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何评定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答:鉴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评定在民事诉讼中难以通过鉴定认定,司法实践中可以依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系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赔偿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残情况不影响其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扶养人生活费酌情认定。
【观点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24年4月)
02、六十周岁以上特别是高龄受害人,认定被扶养人抚养年限时,是否考虑受害人年龄?
答:我国法律并未将受害人的年龄作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在最高法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不宜突破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在认定被扶养人扶养年限时,不应考虑受害人的年龄。
【观点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24年4月)
03、如何认定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为被扶养人?
答: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无劳动能力的证明可以是:
(1)能够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2)被扶养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3)医院诊断证明被扶养人患有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疾病。对于是否无收入来源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享有低保及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宜认定为有收入来源。
【观点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24年4月)
0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已年满74周岁,对于其生前抚养且未满60周岁的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抚养年限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董某颖与张某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虽然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未满60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赔偿年限为20年,但本案中,受害人作为抚养义务人,其死亡时已经74周岁,其本身便已符合作为被扶养人的条件,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来源,若仍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判令赔偿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及日常生活认知,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抚养年限为5年。
【案例文号】:(2021)辽民申1035号
05、李某英、何某玲、梁某娣、梁某耀、梁某源与宋某鸿、梅州市顺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梅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关于何某玲作为梁某勇的配偶,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何某玲已逾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何某玲的子女梁某娣、梁某耀、梁某源,现均已成年,对李某英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二审法院认为何某玲不属于法律规定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粤民再158号
06、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开始起计算—伏某成与段某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扶养人数等因素,而伤残等级在鉴定意见做出时才能够确定,对于伤残鉴定之前,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误工费予以补足,如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将导致损失重复计算,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立法本意,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开始起计算。
【案例文号】:(2019)苏08民终388号
07、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古某群与万某建、万某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在计算受害人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此处的“年赔偿总额”是指未考虑残疾赔偿系数的金额,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
【案例文号】:(2018)渝01民终3572号
08、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且胎儿在受害人起诉时已经出生并存活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雷某与林某生、林某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是否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已经怀孕且起诉时是否已经出生并且存活作为判断标准。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怀孕,且受害人起诉时胎儿已经出生并存活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例文号】:(2018)粤52民终646号
09、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的子女,不属于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受害人无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要旨】:
侵权人仅应当赔偿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费。对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的子女,不属于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受害人无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例文号】:(2017)桂07民终330号
10、最高院民一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仍然属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答:2020年修正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简言之,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然而,《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都仅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曾引起过广泛的疑问,即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赔偿?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继了《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十六条的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事实上,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第一款就已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纳人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计算,也是我们一直以来的做法。
然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20年修正后删除了原第十七条,增加新的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这一新规定不仅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赔偿,而且彻底厘清了其与残疾、死亡赔偿金的关系,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并非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列,而是后两者的一部分。该新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形成了良好的解释回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单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这恰恰是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被吸收在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之中。因此,总的来说,《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11、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生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证据证明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的,夫妻另一方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要旨】: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夫妻一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有证据证明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的,另一方仍然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配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不能证实受害人配偶系受害人生前实际扶养人员,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例文号】:(2021)鲁民申609号
12、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父母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参加农村医保并且有家庭联产承包地收益等收入的,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规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赵某坡年满64岁,雷某霞年满62岁,二人均认可已参加农村医保,有家庭联产承包地收益等其他收入,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汾陈乡人民政府的证明不足以证明二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故二人主张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青民再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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