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1批次农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绛县古绛镇利小水果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古绛镇利小水果店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4日,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 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利小水果店进行调查。 经查,该批次芒果共购进2件,货值24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绛县古绛镇利小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芒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 暂停销售不合格芒果;对不合格该批次的芒果进行召回。
3.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利小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元;
(2)罚款0元;
(3)免于处罚。
绛县古绛镇利小水果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停止进销同等货源的芒果,并且在该店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召回已经销售出去的芒果,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鉴于以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芒果,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芒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来源 | 绛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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