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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河南法院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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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辨识、防范和遏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诉讼诚信建设,平顶山中院发布五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李某营、杨某平虚假诉讼案——通过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营为套取公积金账户资金,与被告人杨某平商议通过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诉讼方式获取该款项。杨某平根据李某营出具的虚假借条以债务纠纷为由将李某营诉至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营于2022年9月3日之前偿还杨某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后杨某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照规定通过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煤分中心扣划李某营公积金余额104597元至杨某平账户,杨某平将其中102000元转账至李某营妻子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杨某某通过微信将该笔款项分多次转给李某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营、杨某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某营、杨某平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宽处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营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单位、职工(个人)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保障性、互动性、长期性、政策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必须满足相应条件!恶意组织、策划虚假诉讼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既损害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影响公积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又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违背诚实信用,应当依法惩治。

典型案例二


李某强、李某丽虚假诉讼案——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强和李某丽系姐弟关系,李某强明知其与李某丽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仍伪造了其从李某丽处借款50万元的借条交给李某丽,并让李某丽借助之前转账给其42万元的转账凭证,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强支付李某丽50万元借款并申请法院对李某强位于汝州市大唐滟澜山小区的一处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经开庭审理后,汝州市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丽的诉讼请求。李某丽据此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强位于汝州市大唐滟澜山的房产,致使吴某强等人对李某强的债权难以实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强伙同李某丽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某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汝州市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转移财产,以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非法目的,直接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且严重干扰司法秩序,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坚决打击虚假诉讼、依法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引导社会公众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共同构建诚信社会。

典型案例三


霍某某虚假诉讼案——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基本案情

霍某1与被告人霍某某系父子关系。王某某诉霍某1、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霍某1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34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4月22日,王某某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同年6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将霍某1所有的位于郏县东城街道八里营社区某房屋(两层)及院落予以查封。2019年8月12日,霍某某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举行听证会,于同年8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霍某某的异议请求。2019年9月6日,霍某某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院判决驳回霍某某的诉讼请求。霍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在诉讼过程中霍某某关于涉案宅基地、房屋来源、建造、买卖、租赁等陈述不一致,捏造相关事实,为防止涉案房屋被法院执行而实施虚假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霍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郏县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案件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会依法释明以虚假诉讼方式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严重后果,对发现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将绝不姑息、依法严惩。

典型案例四


张某洋、豆某苏、李某林等虚假诉讼案——通过虚假诉讼处置房屋,排除他人对该房屋的权利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豆某苏诉叶县常村镇文集村村民朱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法院生效判决驳回豆某苏的诉讼请求。豆某苏为要回民事纠纷中的涉案房屋,在明知与朱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诉讼败诉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张某洋预谋后,虚构房屋买卖协议及租赁合同等资料,找到被告人李某林,后让李某林进行签字、按印,相互转账等操作,共同捏造将该涉案房屋以豆某苏退还给李某林,李某林再以物抵债出售给张某洋,张某洋再租赁给李某林、豆某苏,三人形成买卖、租赁关系的事实。2021年12月15日、17日,张某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起虚假诉讼,分别以李某林、豆某苏不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将李某林、豆某苏起诉至法院,李某林、豆某苏积极配合,法院基于被告人捏造的上述事实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张某洋于2021年12月17日以豆某苏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发现该涉案房屋在民事诉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已经法院处理且豆某苏已经败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洋、豆某苏、李某林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属共同犯罪。张某洋、豆某苏系主犯,李某林系从犯,张某洋还系累犯,三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取得朱某某谅解。叶县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豆某苏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林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通过捏造虚假事实误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实现其非法目的,本案的裁判有力打击了违反诚信、妨害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宣告了任何企图通过虚假民事诉讼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会付出沉重的代价,警示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恪守诚信原则,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五


杜某新、李某诈骗一案——通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基本案情

1.2013年10月,陶某某向焦某某借款1500万元,月息3.5%,后焦某某向被告人杜某新、李某借款,月息2.5%。杜某新、李某将1130万元借款扣除月息后通过魏某给焦某某转款1101.75万元。焦某某将1500万元借款扣除月息后给陶某某转款1447.5万元,并以李某名义和陶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上未签署李某名字。陶某某后将1500万元归还给焦某某。此后焦某某按约支付利息并陆续归还李某大部分本金。2015年3月以后,焦某某因无力偿还剩余本息,遂向二被告人提供了陶某某等人向焦某某借款1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告知二人该笔借款已偿还。2017年8月15日,杜某新、李某在明知陶某某等人所欠焦某某1500万元借款已经归还的情况下,仍以该借款合同为依据,并在该借款合同落款处签上李某名字,捏造李某于2013年10月24日通过焦某某向陶某某出借1500万元,且尚未偿还的事实,并捏造陶某某等人通过魏某账户向其支付利息、多次找陶某某等人要求支付本息的事实,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陶某某等三人,请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陶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4433475元及利息。

2.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杜某新、李某委托焦某某定购平顶山市新华区建业十八城商品房一套,并向焦某某所使用的苗某某(焦某某前妻)银行卡账户转入50万元购房定金(该房屋已交付)。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杜某新、李某以上述转账记录为凭证,捏造苗某某向其借款50万元的事实,以民间借贷纠纷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苗某某,要求苗某某归还其50万元借款及利息。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杜某新、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二人共同犯罪,且属犯罪未遂。杜某新、李某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提起民事诉讼等行为,侵犯客体也不仅限于司法秩序,更侵犯了民事诉讼被告陶某某、苗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观目的是单方通过诉讼手段欺骗法官作出错误判决,使得他人交付财产,最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因此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虚假诉讼只是原审被告人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不能评价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全貌,与诈骗罪构成牵连关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应认定为构成诈骗罪,据此,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杜某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罪是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时,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对方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应采取“从一重处”的原则进行处罚,同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来 源:平顶山中院

供 稿:吴承鑫

审 核:张宗磊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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