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服行政机关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将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争议、工伤保险待遇民事纠纷合并协调处理,促成行政、民事纠纷一揽子实质性化解。
2023年4月10日,第三人杨某应聘至原告某旅游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第三人杨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告某旅游公司至被告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第三人杨某的工伤保险被拒绝,后原告某旅游公司为第三人杨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
2023年4月27日16时,第三人杨某在工作中摔倒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于2023年4月28日凌晨2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三人杨某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第三人杨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第三人杨某家属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职责。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申请人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提供了相应的材料,对于第三人杨某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属于受理后实质审查范畴,为此向被告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受理。
被告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后,决定对第三人杨某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并认定第三人杨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了认定为视同工亡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某旅游公司认为,第三人杨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告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为第三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第三人杨某没有与原告某旅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某旅游公司为第三人杨某办理了雇主责任险的商业保险,原告某旅游公司通过民事调解已经获得了保险赔偿,原告某旅游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撤销被告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决定。因被告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办理第三人杨某的工伤保险,原告某旅游公司认为被告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职责,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办理工伤保险职责行为违法。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能否缴纳工伤保险,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工伤保险资待遇问题,如不能一揽子解决,各方当事人面临多起诉讼。
为实质化解纠纷,商城法院干警多次组织各方人员进行调解,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和质疑。
在商城法院的组织及行政机关的参与下,最终促成行政、民事纠纷一揽子实质性化解,原告某旅游公司与第三人杨某达成协议,双方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原告撤回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劳动者救济与补偿优先的立法目的,但涉案争议也面临企业经营发展的问题。本案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推动民事争议一并解决,减少"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典型案例。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释法析理、积极引导,促进协调化解工作,通过法律释明与沟通协调工作,积极促使企业主动依法赔偿,最终促成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实质解决涉案行政争议,化解重大社会矛盾。
行政争议能否妥善解决、实质化解纠纷,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商城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厚植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推法治政府建设。2024年,商城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00件,调撤58件,调撤率58%,行政案件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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