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不久发现对方的学历、实际工作与相亲时说的不一样,真正的学历是中专、工作也是聘用制合同员工,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或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
基本案情
覃某经亲戚介绍认识了韦某。双方初次见面彼此印象较佳,互加微信和电话。期间,韦某称自己系某大学毕业,现在是某卫生院的在编医生。双方都满意对方的条件,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久,便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偶然的一次机会,覃某看到了韦某的学历证书,发现韦某的学历仅为中专毕业生,而非韦某向其所述的大专学历,心生疑虑的覃某便登陆韦某所在单位的官方网站,从公示名单中发现韦某仅是单位合同制的工作人员,而非韦某所讲的“有编制的医生”。瞬间,覃某感觉非常委屈,认为自己感情受到了欺骗,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
武宣法院审理认定:两人系自由恋爱后,有一定的了解才自愿进行结婚登记的,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还过上了一段甜蜜的生活,并定好了摆酒席的日子。
虽然韦某在学历和工作性质上与婚前所述有出入,但并非法定离婚的理由。
故未支持覃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中,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申请撤销婚姻;二是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
而隐瞒学历和工作性质问题不属于婚姻法上的受“欺诈”,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那本案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呢?在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直接将配偶隐瞒学历、工作性质作为法定离婚情形。婚姻的有效性主要基于双方自愿原则,以及是否存在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情形(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等)。
本案中,仅凭配偶隐瞒学历和真实工作性质这一事实,不属于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亦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武宣法院2025年原创第2期
作者 | 覃小妮
审核 | 戴立芳
终审 | 罗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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