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84条】俗称“好人法”!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对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的规定,民间通俗叫“好人法”。
具备条件
行为人为善意救助人;
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
行为人的善意救助行为造成了受救助者的损害。
符合上述条件的善意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社会的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出现重大问题,数起见义勇为的热心事件反被诬告。
《民法典》如此规定,在于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的追究。
此条有助于唤起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
法条的设立本意是鼓励“乐于助人”,但一旦有损害豁免权,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引起争议。
对救助行为难辨真假而引起的法律适用问题:
被救助者讹诈救助人,使救助者蒙冤,错误地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造成损害后冒充救助者,混淆是非,以求脱罪。
这些司法实践遇到的困境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
但毋庸置疑的是:
善,永远被法律保护!
乌海蓝天救援24小时电话:0473-888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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