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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陈某等人申请执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创新“法庭+执行”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全链条化解
案情简介
郭某雇佣邻村的林某在其自家渔排从事海产品养殖工作,林某在工作期间突发意外导致心源性猝死。由于双方对死亡原因、法律责任及补偿金额等存在较大争议,且双方当事人均为各自村镇的大姓家族,事故发生后在当地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激烈反应。尤其是死者家属陈某等人情绪激动,多次纠集同村村民与对方持械对峙,双方僵持不下,随时可能爆发群体性冲突。双方经当地多次调解均未果,遂诉至法院金井法庭。
鉴此,平潭法院依托“法庭+执行”机制,主动靠前,有效作为:一是联合调解,筑牢矛盾化解前沿防线。在立案前即由执行法官提前介入,与法庭审判法官共同研判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一方面向陈某等人释法说理,引导其在合理范围内主张赔偿;另一方面,从执行角度对郭某释明拒不赔偿的法律后果,推动调解主观意愿。二是借智借力,凝聚纠纷化解多元合力。经过前期的耐心调解,双方意见分歧有力缩小,平潭法院趁热打铁,将矛盾纠纷深度融入基层治理大格局,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司法所、派出所、村两委干部、网格员等多方力量参与调解,通过“群众说事+干部说情+法官说法”三步齐驱,促推前端解纷。最终郭某同意限期向陈某补偿死亡赔偿金16.5万元,并就该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三是执前化解,定分止争实现和谐共赢。因郭某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反悔,导致双方矛盾再起,冲突加剧,陈某等人遂申请强制执行。为了彻底解决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执行法官与前端审判法官再次开展联合调解,按照“集中和谈+执前和解”的思路,多次召开现场协调会议,在安抚疏导双方当事人情绪的同时,重点加大对郭某一方的督促履行力度。最终,在审、执法官的通力协作下,郭某同意按照原定金额进行补偿,并当场履行,案件至此得到了圆满解决。
综合评述
平潭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蹚出“法庭+执行”机制改革新路径。本案的实质化解,便是运用该机制助推矛盾纠纷靠前化解的生动实践。一是“诉前调解”与“执前化解”相统一。建立“审执会商”机制,加强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双向互动,执行法官提前介入开展联合调解,审判法官包案化解督促执前履行,共同推动矛盾纠纷从“末端执”转向“源头治”。二是“法院主办”与“多元共治”相结合。依托“院-庭-所”三级司法资源,广泛吸收社会资源共同参与释法析理、执行调解、督促履行等工作,构建多元力量齐抓共管的解决执行难工作新格局。三是“依法办案”与“基层治理”相促进。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人熟地熟事熟”的优势,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融入社会基层治理,切实将矛盾纠纷化于未发、解于萌芽、止于未诉,有力减少诉讼、执行等衍生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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