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有序承接、退出,日前,太原出台《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退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无论是物业企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还是小区居民不满意物业企业服务要求辞退,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有序,平稳交接。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人退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双方均表示不再续约的;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已提前六十天通知对方,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并已依照合同约定期限通知物业服务人的(如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则业主已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的);对于因物业服务人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经属地房产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调查、了解,作出限期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或到期仍无法达到整改标准的,重新核定物业服务等级后,依旧矛盾不可调和的,由乡镇(街道)指导业主、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出现上述几种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限定期限内退出小区,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性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同时,业主大会应从保持项目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保证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关于退出程序,《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人、业主及业主大会作出解约(解聘)决定后,应当将拟解除合同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到书面通知后,双方应当在三十日内就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管理的时间、交接等事宜进行协商,形成交接方案。物业服务人、业主及业主大会应当在作出解约(解聘)决定和形成交接方案后,分别将有关事宜在3日内书面报告所属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
原物业服务人在作出解约决定或接到解聘通知后,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做好退出物业项目的相关准备工作;应当在确定的退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财物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指定的人,同时与新的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业主及业主大会在作出解聘决定或接到解约通知后,应当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至双方约定的退出时间;应当按照《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太原市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并房〔2018〕84号)的规定,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人做好承接查验工作;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在双方约定的退出时间一个月前完成选聘工作,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当及时与新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做好承接查验工作(也可委托新的物业服务人办理),形成相关记录或报告,并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确认。新的物业服务人接管后,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承接查验的财物、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人,并与其签署确认。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交接和履行退出义务。(贺娟芳)
来源:太原日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