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河北某公司诉称,2023年3月10日,其与被告湖南某艺术公司签订《湖南金融中心提质改造项目雕塑制作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47.4万元,保证金5%。
2023年5月16日,被告通知原告将雕塑运至安装地点。因,有一雕塑电镀颜色被告认为不理想,于是被告自己联系的广东一电镀厂家进行重新电镀。重新电镀后被告仍认为不理想,冲动下用锤子多次砸向雕塑,导致雕塑多处凹陷。后,被告要求原告进行工艺整改,并将电镀工艺改成喷漆工艺。
而,河北公司认为被告应出具整改函和承担相应费用。但,被告却予以拒绝。因,被告尚欠原告尾款及保证金18.9万元,遂向法院起诉。
【审理】
对此,2024年11月5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湖南某艺术公司认为,原告交付的雕塑不符合行业要求,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焊接点位未处理、线条与焊缝不平整、美缝粗糙不平、灯带脱落、对称线宽窄不一、边角不平整等导致被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构成根本违约,无权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款项。
又,因原告制作的雕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却拒不整改,原告除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费用外,还应赔偿被告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整改雕塑产生的损失11.7万余元。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制作的雕塑没有通过被告及业主方的验收,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款项,被告也不应当支付该款项给原告。另,因原告制作的雕塑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至今都没有完成审计确认签字,又由于原告拒不整改,致使被告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发生违约,业主方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给被告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原告承担。
河北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23年5月31日,将案涉雕塑运送至现场进行安装,被告认为案涉雕塑存在大量问题需要整改。但,2023年6月1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以雕塑质量不合格为由用锤子数次敲打雕塑表面致凹凸不平。
2023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作联系函,认为原告雕塑制作存在焊接点位未处理以及线条与焊缝不平整等问题,要求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前进行整改。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回函认为被告验收标准吹毛求疵,以超过合同价格几倍的标准来衡量雕塑工艺,同时认为被告暴力敲打雕塑已无法修复,只能更改工艺,认为这已经超过了修复范围,不在合同范围之内。
后,因被告委托长沙某公司对案涉雕塑进行修复,费用为2.3万元。2023年12月8日,涉案雕塑通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五部门验收合格。同时,因被告提出的雕塑质量问题并无第三方权威机构的鉴定,主要是其单方主张,因原告已经将雕塑制作安装到位,并现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故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判决】
2024年12月20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应承担2.3万元雕塑维修费用。对于被告主张的其他整改费用11.7万元,因上述整改费用与本案关联性的证据不足,也不能排除系因被告法定代表人用锤子敲打案涉雕塑原因造成,故本院不予认定。案涉合同约定质保期二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如无质量扣款,甲方无息支付乙方工程总额剩余5%的质保金,目前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该部分的质保金目前不应给付。
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判决,限湖南某艺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某公司支付雕塑制作安装款14万余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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