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六盘水市钟山区垃圾分类及环卫运行能力提升特许经营权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20年,总投资不低于14922.48万元,其中包括存量资产转让3841.67万元、初始环卫资产投入10286.4万元。
招标文件显示,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项目实施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特许经营单位,在特许经营期内由特许经营单位(项目公司)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购买存量环卫资产经营权、租赁项目实施机构匹配的使用者付费资源,并自筹资金配置本项目符合项目需要和产出指标的初始环卫设施、新增环卫车辆设备和机具,承担本项目运营、维护、更新和移交职责。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满足持续运营要求的全部项目设施设备等全部资产,一次性、完好、无负债移交给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
在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单位将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清收、清运及转运至终端处理设施进行焚烧处置(不包括焚烧处置),指定范围的的道路、公园、广场的清扫保洁,公厕管养特许经营服务内容。
特许经营单位(项目公司)通过获取政府方按效考核的特许经营服务费(特许经营服务费收入扣除可回收再生资源销售收益的净收入),实现本项目环保、安全、经济、持续和稳定运行。本项目测算的可回收再生资源销售收益、特许经营服务费、医疗废弃物处置服务费将作为特许经营权招标的竞标条件,与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价款,其他商务、技术等边界条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选择特许经营单位。
项目控制价:
特许经营服务费预算金额不高于14,608.45万元/年;
可回收再生资源销售等市场化收益预测金额控制价不低于301.13万元/年;
存量环卫资产转让控制价不低于3841.67万元;
存量环卫资产租赁费控制价不低于173.6498万元/年。
拟转让的存量环卫资产主要包括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压缩设备及其环卫车辆,其中:垃圾压缩设备33套、环卫车辆631辆。评估价值为¥38,416,651元,最终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该部分存量资产在特许经营初步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中标特许经营单位将资产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给项目实施机构。
拟租赁的存量环卫资产包括34座垃圾中转站(不含垃圾压缩设备)、2个停车场,市场年租金总价为¥1,736,498.00元,最终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该部分租金在特许经营期内每一运营年度的首月,由中标特许经营单位将租金价款一次性支付给项目实施机构。
具体服务内容及规模:
1.在全区下辖街道建设“四分类”垃圾分类设施亭约310个,配套投放相应规模的垃圾桶,并根据项目实施机构要求安装在指定的地点。鼓励利用现有环卫设施等进行改造。
2.建设中转站二期工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改建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1座,功能涵盖垃圾压缩、垃圾分拣、大件垃圾拆解破碎、有毒有害暂存、可回收物打包等设施设备,并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负压装置、除臭装置等工程措施对臭气、渗滤液等污染物进行控制。规模:垃圾压缩规模500吨/日,可回收物分拣设备规模50t/d;大件垃圾拆解规模5t/d;有毒有害垃圾暂存规模0.3t/d。
3.根据本项目特许经营服务内容,配置满足环卫作业需求的车辆、机具、垃圾桶、果皮箱等设施设备。
4.搭建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结合城市CIM底座的智慧环卫平台,并配备投入员工工牌、车载及中转站视频监控设备、公厕智能提升设备、指挥中心等配套功能。
5.对岔河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停用后运营维护管理,定期对填埋场堆体、渗滤液导排沟、填埋气设施、渗滤液处理站等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维护更新等。对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工程进行运营、维护和更新管理,负责接收项目实施机构的下属单位收集运输至本项目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工程需要处置的医疗废弃物(不包括将医疗废弃物收集运输至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工程,该部分服务内容由项目实施机构下属单位负责)。
项目特许经营期为20年(含建设期1年),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特许经营期。其中:垃圾分类设施、环卫设施设备(包括智慧环卫平台)投放等子项目建设期6个月,中转站二期工程建设期12个月。
招标文件规定,“特许经营单位经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六盘水市钟山区财政局委托的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审定的投资额应不低于14,922.48万元,否则视为中标特许经营单位(项目公司)违约,招标人有权无条件提前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按服务费约1.46亿元/年,特许经营期20年计算,服务费总额超过29亿元。
环卫科技网注意到,这可能是202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简称“1013号文”)后的首个环卫特许经营项目。
1013号文在115号文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以下几点:
第一,要严格聚焦使用者付费。对拟在建设期提供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要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政府投资支持资金来源、支持方式以及额度上限。对拟在运营期按规定补贴运营的项目,要按照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贴政策及具体标准执行,并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相关依据。相关补贴政策应当具有普适性,不得仅适用于个别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针对具体项目设定任何保底安排,不得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具体项目作出保底约定或承诺。
第二,要合理使用特许经营模式。路侧停车服务、垃圾清运服务等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营权或收费权转让等,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第三,要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不得采取拍卖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不得设置限制民营企业参与的招标条件、评标标准。
第四,不得以盘活存量资产为名,将特许经营模式异化为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或平台公司变卖资产、变相融资的手段,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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