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同学聚会,几杯白酒下肚,年轻的小伙子非要去游泳,结果发生了悲剧。死者家属认为同饮者应该担责,将四名同学告上法庭。这起"酒后游泳"引发的悲剧,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回顾
2023年7月的一个周末,27岁的王小明和同学们相约在农家乐聚会。当天天气炎热,几个人边吃边聊,气氛十分热烈。
饭桌上,五个人一共喝了两瓶白酒,每人大约喝了300毫升左右。王小明酒量不错,平时经常和朋友喝酒,这点酒对他来说并不算多。
酒过三巡,王小明提议:"这么热的天,咱们去河里游个泳吧!"其他四名同学李强、张华、刘勇和周明都觉得不太合适。
"都喝了酒,游泳太危险了。"李强劝阻道。
但王小明坚持要去:"没事,我游泳技术好着呢,再说我们也没喝多少。"
见劝不住,李强说:"那你可要小心点。"
王小明换上泳裤,来到农家乐后面的河边。这条河平时就有人在这里游泳,水深约2米,河边还立着"饮酒、疲劳请勿游泳"的警示牌。
其他四人也跟着来到河边,但都只是在岸上看着。王小明下水后,一开始还游得挺欢,还向岸上的同学们挥手。
突然,王小明开始呼救:"救命!我抽筋了!"岸上的同学们慌了神,他们都不会游泳,只能大声呼救。
等到救援人员赶到时,王小明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事后法医鉴定显示,王小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属于轻度醉酒。
王小明的父母悲痛欲绝,认为同饮的四名同学对儿子的死亡负有责任。"你们看着他喝酒,看着他去游泳,为什么不拦着点?"
王父王母将四名同学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8万元。他们认为,同饮者对酒后发生的意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死者家属认为,四名被告作为同饮者,明知王小明饮酒后的危险性,却未尽到足够的劝阻和保护义务,应当对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四名被告则认为,他们已经对王小明进行了劝阻,王小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的行为应当自己负责,他们不存在过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同饮者虽有劝阻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法定义务,且本案中被告们确实进行了劝阻。
另外,事发地点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小明应当意识到酒后游泳的危险性。其行为属于自甘冒险,后果应主要由其自身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贪杯误事古犹今,一时痛快一世恨。朋友之间该劝则劝,但也不能什么责任都让同饮者背。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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