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三个当事人涉及寻衅滋事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但是看了当事人的材料又久久不能释怀!
(一)
A当年因为拆迁补偿不满意,不同意拆除,到开发商工地现场阻工,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狱中拒绝认罪,没有减刑。出狱后坚持申诉、信访,在信访中被劝返,收了劝返人员的2000元路费,又被以寻衅滋事治安处罚8日,坚持信访再次被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二)
B被骗进了传销,主犯被判刑了,涉案款项被没收了,自己的损失没有追回,一直向公检法反映情况,想追回自己的损失。由于多次上访,公安机关以困难帮助的名义救助他一部分钱,B收来钱没有保密,并且继续信访,被以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的情形判寻衅滋事罪。当事人不服出狱后继续上访,又被公安机关连续两次以寻衅滋事等情形治安处罚。
(三)
C当年邻里纠纷经公安机关处理没有结果,后来C上访,公安机关汇报说调解处理了,有调解书。C说调解书不是他自己签的字,多次信访,三次到北京非访,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出狱后坚持信访,又被以寻衅滋事处以治安拘留。
寻衅滋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现实中信访行政处罚中很多是使用了强拿硬要这个情节和兜底条款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个兜底条款是很可怕,也是随意可以装的一个违法行为的筐。
寻衅滋事在犯罪中规定的情形有:(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曾经也有兜底条款,后来法律修改中删掉了,目的是保护公民不受非法追诉。可是,最近几年在信访中确多次出现先给钱,确以强拿硬要的情节追究寻衅滋事罪的情形,这是否符合法律的本意。
信访本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信访是社情民意的一个窗口,中央多次强调要畅通信访渠道。信访条例也列举了一些违法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的违法行为收到追究无可厚非,但是动辄以寻衅滋事追究违法犯罪恐很难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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