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运河区公园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的“沧运公罚决 [2024] 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州市运河区公园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沧州市诚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沧州市第二中学东侧教学楼项目进行垃圾清运,现场挖机作业过程中,未设置雾炮等降尘措施,扬尘弥漫;建筑垃圾苫盖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沧州市运河区公园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沧州市诚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沧州市诚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地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刘辛庄村1区48号。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清洁服务;建筑物拆除活动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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