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一对夫妇,
出于节省的考量,
从朋友周某手中,
以9.6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
一辆看似诱人的二手车。
一年过去……
5万元尾款却迟迟不肯付清,
周某催促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要求立即清偿剩余车款。
然而,这对夫妇非但没有妥协,
还惊人的反转,提出反诉,
声称他们在购车时全然不知
这辆车竟是历经水患的“泡水车”。
那么,真相究竟如何?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
01
事件回顾
几年前,周某通过拍卖以8万元的价格,竞拍到一辆曾发生事故的本田雅阁小轿车,随后她花钱对该车辆进行维修,更换了部分零件。
于是,周某以9.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廖某并实际交付,随后廖某与其妻子朱某陆续向周某支付购车款42110元,还剩53890元却一直未付。
一年多后,廖某的妻子朱某急冲冲找到周某……
双方发生争执后,冷静下来进行商量……
此后,廖某与朱某便以不知该车辆为泡水车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剩余购车款,周某遂将廖某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购车款。廖某和朱某则提起反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返还已支付购车款。
02
法院审理
周某认为
廖某与朱某事先已知晓该车辆存在涉水情况,双方就该车辆达成买卖合同时也未提出异议,本人已履行交付义务,廖某与朱某作为买受人应当支付购车款。
廖某夫妇认为
周某在出售该车辆时,仅告知车辆存在底盘涉水的情况,未明确告知该车辆系泡水车。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将泡水事故车以正常二手车的价格卖给自己。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周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不应支付剩余购车款,而应当撤销双方之间订立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且返还其已支付的购车款。
法院判定
一方面,在案涉车辆出售时,周某已向廖某告知了案涉车辆发生过涉水事故这一事实,现双方争议的系根据涉水程度,案涉车辆应认定为泡水车还是进水车。
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廖某、朱某作为买受方,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积极通过各方渠道了解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在接受车辆时应当仔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尤其是在了解到案涉车辆存在涉水事故的情况下,廖某、朱某应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更应当积极了解车辆受损情况,综合考虑后才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
现廖某、朱某在购买并正常使用案涉车辆一年余时间,才称周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缺乏理据,不应得到支持。
另一方面,周某作为一个非专业的二手车售卖者,并不能准确地区分涉水车和泡水车的概念,且现有证据亦无法直接推断,周某对车辆涉水程度清晰知晓且故意隐瞒实际车况,周某已尽到了其作为出卖人的告知义务。
审理结果
因此,廖某、朱某主张撤销案涉合同的事由不成立,对其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周某主张要求廖某、朱某支付购车款5万余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03
今日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廖某、朱某在购买二手车时已知晓车辆存在涉水情况仍选择购入该车辆,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彭州政法提醒
二手车虽较新车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但在二手车交易中,买卖双方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卖家可能会隐瞒车辆的事故记录、火灾、水浸等问题。因此,在购买二手车时,买家应当积极通过各方渠道了解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尽可能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测,综合考虑后审慎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
编辑 | 陈 诚
审校 | 李 博
支持 | 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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