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筛选并发布10件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出10件典型案例的专家解读,敬请关注!
伤残津贴是在职工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后定期享有的经济补偿,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迟迟不肯发这笔钱该怎么办?
今日一起来看案例二——《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案例介绍
2002年,邓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邓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邓某支付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
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在近20年的时间里从未主动履行过给付伤残津贴的义务,导致邓某每年都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公司的做法不仅给邓某造成了负担,同时也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2024年初,延寿县人民法院针对某公司行为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某公司通过合法且便捷的方式履行其对邓某的给付义务,同时将司法建议书抄送至延寿县总工会。延寿县总工会根据司法建议书,向某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某公司接受了相关建议,自2024年起定期向邓某支付伤残津贴,并将整改结果以回函的方式进行反馈。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是在职工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后定期享有的经济补偿,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在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给劳动者造成负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发出司法建议书,同步抄送至总工会的形式,以柔性手段最终成功化解了近20年的执行问题。通过协调推进“一函两书”制度,用人单位从被动强制执行转变为主动履行,既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促使用人单位认识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次性解决了劳动者胜诉权益保障问题,有利于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养成。
专家点评
点评人:范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立足审判职能,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工伤保险权利是劳动者享有的重要权利,工伤待遇的享有与否将影响遭受工伤劳动者的生存。为此,我国不仅建立了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以强化劳动者保护、分散用人单位工伤赔偿风险,并且《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案中,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为职工参保的义务,侵害了劳动者工伤保险权利,长期不依法履行判决书确立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义务,遭受工伤的职工不得不每年都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仅使得工伤职工费时费力、“雪上加霜”,而且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向用人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同步抄送至总工会。总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的处理生动的体现了劳动关系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第一,从理念上,体现了由个案审执到纠纷实质性化解的转变。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在劳动争议案件审执过程中,处理个案、超越个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调查,通过司法建议书,对用人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提出针对性司法建议,不仅“处理一案”,而且帮助用人单位指出问题、提出建议,从根本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守法经营。
第二,从机制上,体现了由分割治理到协同治理的转变。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涉及工会组织、政府部门、企业代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多主体有机衔接、协同的治理体系。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一般在诉讼程序中化解矛盾纠纷,司法建议书不仅直接发给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用人单位,而且可以抄送给总工会等部门,扩展审判效果,构建更加强力、更加体系化的督促机制。一是实现劳动关系风险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将通过个案掌握的风险信息通知总工会;总工会发现劳动用工违法线索、重大敏感信息,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时,可同步将相关信息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实现劳动关系风险信息共享;二是构建多主体协同参与劳动关系治理的闭环。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抄送总工会后,总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经提示、协商无效的,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提出改正意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地方总工会向同级政府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支持工会代表劳动者提出的权益维护诉求。法院、工会、政府行政部门和检察院形成合力,层层递进,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
第三,从效果上,体现了由争议处理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转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做好个案纠纷的化解工作,“抓末端、治已病”,而且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通过司法建议书,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法的问题,提示风险、提出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既保障了劳动者权益,又帮助企业减少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还有助于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既体现了“民生为本”的司法理念,又体现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担当作为,真正实现了“裁判一个、纠正一批、警示一片、和谐万家”的良好效果。
案例一——《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法院联动化解武某英等97人与某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
(绘图:赵春青)
(来源: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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