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在案发前大量饮酒,饮酒也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本案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证实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索引
(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823号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志某与被害人王亚某及林开某、刘小某、彭效某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邓岗南隅村海头街鱼塘边因汽车阻塞道路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斗。期间朱志某持尖嘴钳刺伤王亚某的颈部。后王亚某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发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经鉴定后认为,根据法医系统尸体解剖检验,王亚某体表见右颈根部见一创口,皮下少量出血,未见血肿形成,大、中血管未见破裂;结合病历资料记载,入院时死亡血压正常,伤口处少量渗血;其余部位及内脏器官未发现明显机械性损伤征象;尸体解剖及组织学检验发现死者存在以下病理学改变:呼吸机脑;肺部感染;部分肾小管内检见蛋白管型;其余脏器淤血。以上改变均为维持治疗时继发性多发脏器功能障碍的病理学改变。综上所述,结合案情分析,符合猝死的病理改变,打斗致伤及饮酒为诱发因素。
法院认为
被告人虽然实施了与被害人王亚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打斗的行为,但据证人林开某反映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争吵的过程中,被害人先打了被告人一巴掌,被告人亦供称被害人等人二话不说就对其拳打脚踢,且有人拿走其裤袋里的手机,其就捡起地上的尖嘴钳挥舞,后报警称被人抢劫。由于案发时是凌晨时分,被害人一方人数众多并先对被告人动手,被告人不能清楚地判断出对方的意图误以为对方要抢劫故而持尖嘴钳挥舞,是一种自卫行为,且造成被害人颈部的伤害很小。被告人无法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无法满足成立故意或者过失的前提条件,被害人的死亡对其本人而言纯属意外而非故意或者过失为之;且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对被害人颈部造成的伤害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害人在案发前大量饮酒,饮酒也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综上,本案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证实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主观上也不存在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志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控罪名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志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关于“无罪网”
我们致力于收集最全面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以及正在进行中的无罪辩护案件信息,致力于打造国内最细致、最及时的无罪案件信息平台。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网址:www.wuzuiwang.com
电话:136-0129-7308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