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案件当事人,审判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这种情况下审判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比如:审判人员是本案争议财产的共有人或继承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审判人员在本案发生前曾参与过与本案相关的事务处理,如调解、仲裁等,其可能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一定的了解,也可能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一定的预期,因此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三)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比如:这种关系包括老同学、老同事、老上级、老朋友等,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都应当回避。
如果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比如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均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句话,当事人只要认为审判人员存在以上情形,都可以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存在上述回避理由,一般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只要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一般案件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复议申请,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诉讼实务中,申请回避有助于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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