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有多位网友向媒体爆料,他们的工资最近被替换成了公司自制的“消费券”。这些消费券与人民币1:1兑换,但是只能在指定的场所进行消费,而且究竟有多少商家接受这种消费券,目前还没有详细的统计。
可以看到这种自行印制的消费券,上面清楚的标注着各种金额有10元、20元、50元和100元。为了防止这种消费券存在造假的情况,还特意印刷上的编号。
并且给出了一个详细的使用说明,可以在三个地方使用这种消费券,一个是在当地的一家商场使用这个消费券,另一个是可以交物业费,还有一项是可以购置房产和车位。
然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明确指出了工资的支付形式应为货币,而非其他形式。
关键是这种消费券并不能代替人民币作为消费使用,连这家企业也没有搞清楚,哪些可以用这种消费券使用?因为即使是商家的商场里面的商户也不是所有人都接受这种消费券的。
相关企业表示想知道哪家商铺可以消费,可以到现场看一下,上面贴的有告示,一般是食品和服装允许使用消费券。
1月5日有记者打电话给这家企业,但是这家企业并没有回应。各位是怎么看的?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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