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有限公司开采煤矿危及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安全,村民向对地质灾害防治负有法律责任的镇政府书面申请补偿安置,却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
那么,镇政府是否有义务对村民的申请给予书面答复呢?“多次主动与其电话联系”“前往住所调解协商”能否替代书面答复呢?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在贵州省六盘水市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我们来看看复议机关会给出怎样的复议决定来。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补偿安置申请不能光靠打电话答复】
委托人赵先生在贵州省六盘水市xx县xx村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2020年8月,当地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始在涉案片区内开采煤矿,对周边村民造成了重大影响,导致了地质灾害风险的发生。
2024年7月,委托人向当地镇政府邮寄书面的《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其参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和原则对涉案宅基地上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但镇政府在签收该邮件后却始终未作出书面答复。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指导下,于2024年9月向六盘水市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镇政府就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就该事项进行答复。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xx镇政府答辩称其已经积极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人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
按镇政府的说法,其一直积极主动推进涉案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镇领导及工作人员曾多次主动与委托人赵先生电话联系,并前往其家中协商调解涉案补偿安置事宜。故镇政府认为委托人的复议申请系基于虚假陈述,且涉案“地质灾害防治”补偿安置问题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则在复议审查中指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据此,因某采矿企业行为造成的涉案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明显属于县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由镇政府负责处置在主体上是清晰的。那么被申请人镇政府也就当然有义务对申请人的书面补偿安置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而在本案中,镇政府却在签收有关申请材料后未予任何书面答复,其答辩中所称的电话联系及上门沟通并不能替代依法作出书面的答复,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显然应得到复议机关的准确评价。
面对复议中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xx镇政府终于意识到了其处置行为的不当之处,于2024年11月14日对申请人赵先生作出了书面回复。
【案件结果】
2024年11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xx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府行复〔2024〕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xx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书面回复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遇有类似的采矿等人为活动引发房屋塌陷等地质灾害风险时,及时寻求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处理是有明确的法规依据的。若相关部门怠于履行处理的职责,我们完全有权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有效救济,督促其切实保障农民的居住和房屋安全,给予有效的治理。(王小明/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