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仿冒母亲签名为借款作担保的案件。
小冉、小李系夫妻,与小孔是朋友。2021年,小冉、小李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小孔借款28万元,由小李的母亲黄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小冉、小李未按约定还款,小孔诉至法院。经文山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小冉、小李分期偿还该笔借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小冉、小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小孔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干警通过查询发现,小冉、小李的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担保人黄某名下有享有份额的房产,干警依法对黄某名下的房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在勘验房产过程中,黄某提出执行异议。“法官,我并没有做过担保,到底是什么案子我都不知道。”黄某说道。带着疑问,干警立即对小冉、小李进行传唤。通过询问得知,小李在向孔某借款过程中,伪造了黄某的签字对借款进行担保。在诉讼过程中,又伪造了黄某的授权委托书,并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小李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干警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黄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为小李进行担保,小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小李和黄某一次性支付了孔某28万元。鉴于小李态度诚恳,主动认错并写下悔过书,且此案已履行完毕,干警依法对其解除拘留措施。
【释法】
诚信诉讼是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诉讼原则,诉讼参与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非但不能达到胜诉目的,还会因妨碍司法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本报记者 朱光清 通讯员 曹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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