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词
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抓取鲜活素材,以独特的视角、生动的语言,忠实记录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每一个精彩瞬间。
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尖“笔走风云”,生动书写人民法院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不懈实践,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跑口记者”讲述2024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在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关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吗?
一起来“围观”吧!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黄敬慈
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
乡村振兴,法治是关键。身为农民日报的记者,平时我最常去的地方就是农村,最关注的是“三农”领域的法治工作进展,最关心的是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能否得到回应。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我国目前有5亿余人居住在乡村,这些农民群体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做了哪些工作?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成效如何?超龄劳动者被侵权后能获得误工费赔偿吗?这一桩桩小事、一个个“小案”的背后,往往承载着“民生大事”。
乡村法治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得以实现的法治基石,目前“三农”领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需司法之力护航。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呼吁社会各界重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救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被惩处,以法治力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惩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拐卖拐骗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2024年,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个典型案例,让农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4年,感慨颇多,收获满满。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一如既往,把“替农民说话,说农民的话”作为永恒的追求,继续用手中之笔,记录我国法治乡村的点滴进程。
代表作品1
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彰显温暖与善意
12月2日,最高法发布5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人民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稳定收入的被侵权人金某的误工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无独有偶,江西省遂川县2024年初也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57岁的农村妇女王某被铲车撞伤后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误工费。法院认为,王某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其系农民,且身体健康仍有劳动能力,可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其主张误工费赔偿法院应按照从事农业生产的标准予以支持。
近年来,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超龄劳动者正成为就业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老年就业人口超过6600万人,约占全部老年人口的1/4;2022年全国就业人员中,60岁以上人员占比达11.3%;2018至2022年,全国涉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年均约5万件,且自2020年起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搜索发现,近年来,类似的法院判决支持遭受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的超龄劳动者主张误工费赔偿的案例,在全国各地还有很多。
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抗辩其不存在误工费损失。而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作出的规定,并不是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由此可见,赔偿误工费并没有年龄限制。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不能单纯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很多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仍然务工和劳作,有些老年人的收入甚至还是家庭主要的生活来源。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老年农民可以享受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目前月均只有200余元,保障水平有限,超过60岁的农民依然外出打工或者日常在田间劳作的情况普遍存在。对于他们来说,如果因受伤而长时间无法劳动,必定会导致收入的减少和家庭其他成员负担的增加。
可以想见,如果有充裕的资金储备或者稳定可观的退休费作保障,大多数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也乐意安享打牌、旅游、跳广场舞、含饴弄孙的晚年生活。他们之所以还坚持务工和劳作,绝不仅仅是因为闲不住或者单纯热爱劳动,更多的是想为自己将来高龄、失去劳动力时多积累点资金,或者为子女减轻点赡养父母的负担。
年龄不是分水岭,超龄劳动者应该享有和普通劳动者一样的权益,甚至在某些方面应该被给予更多呵护。在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法院支持超过退休年龄但仍自食其力的老年人主张误工费,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体现了社会的温暖与善意,也符合我国现阶段超龄劳动者的实际就业状况,还能鼓励低龄、健康的老年人发挥余热,向社会公众传递尊重劳动和劳动者的价值观,对于推动实现老有所为、保障老有所养,具有正向激励作用。
代表作品2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提示:品种权人应注意尽到举证责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两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两案均涉及无性繁殖授权品种,因品种权人在尽到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两案裁判结果大不相同,该两案对于引导品种权人有效维权具有积极意义。
在“红运来”凤梨品种侵权案中,品种权人上海某植物公司对被诉侵权待测样品尽到了举证责任: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保存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确保了被诉侵权种苗具备良好活性。同时,上海某植物公司对于被诉侵权种苗的购买、接货、封存以及拆封换盆、再次封存等过程均进行了公证,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种苗来源于被告广州某农科公司,所涉种苗与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从而通过鉴定证明了被诉侵权种苗属于授权品种“红运来”的繁殖材料。最终,上海某植物公司赢得二审胜诉,并获得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7.5万元的高额赔偿。
而在“露辛达”马铃薯品种侵权案中,品种权人皇家H某公司未尽举证责任。由于品种权审批机关因历史原因没有保存该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皇家H某公司指派该公司的被许可人刘某策向河南某检测公司提交“露辛达”对照样品用于同一性检测。然而经审查,皇家H某公司不能证明刘某策邮寄给河南某检测公司的繁殖材料样品与“露辛达”品种相关,且刘某策拒绝二审出庭作证,其在二审出具的承诺函不具有可信度。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认为,由于皇家H某公司未尽举证责任,各证据之间缺乏相互关联、未能相互验证,无法构建一致且具有逻辑性的证据链条,故河南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证明力,二审改判驳回皇家H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提示,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中,当事人主张品种权被侵害的,应尽举证责任,采取合理措施固定被诉侵权物,确保证据链条清晰、完整,以证明被诉侵权物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同时,鉴于被诉侵权物往往为种子、种苗等具有活性的植物材料,其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等技术事实的查明,往往需要通过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因此权利人对于被诉侵权物应妥善采取保藏、种植等方式,以确保种子、种苗符合鉴定要求。
更多作品
全链条联动 “一站式”解纷
——黑龙江甘南县优化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机制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李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