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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化解交通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伊宁县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伊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控,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查处的各类违法案例予以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打造文明、和谐、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一:
2024年12月12日16时28分,艾某驾驶新FM9Y3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X705线10公里+500米处时,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对艾某进行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2月03日16时18分,亚某驾驶新FN1V9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X705线10公里+900米处时,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对亚某进行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2月04日19时44分,伊某驾驶新F8593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X705线10公里+500米处时,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依法对伊某进行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2月13日01时34分,戴某驾驶新F6989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伊宁县X314线6公里+500米处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执勤交警依法对戴某进行处罚,并将超载货物进行卸载转运。
案例五:
2024年12月12日19时17分,刘某驾驶新F71063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伊宁县吉尔格朗路段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执勤交警依法对刘某进行处罚,并将超载货物进行卸载转运。
案例六:
2024年12月06日02时15分,依某驾驶新F67183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省道220线26公里+500米处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执勤交警依法对依某进行处罚,并将超载货物进行卸载转运。
案例七:
2024年12月09日02时40分,艾某驾驶新FE7H3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吉里于孜镇吉里于孜大街宁愿医院路段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 153mg/100ml,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八:
2024年11月15日00时36分,木某驾驶新FE5S4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英塔木镇包尔其村路段时, 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现场 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 47.64mg/100ml,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伊宁县交警提示,事故与违法相随,安全与守法同行,别拿自己、他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无证、酒后、醉酒、超员驾驶车辆。
来源|伊宁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丨杨鹏飞
审核丨程元浩
签发丨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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