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和上交所同时发布了科创板非盈利企业发行新政的征求意见,这一政策的落实,意味着非盈利企业在科创板的发行有望重新启动。这实际上也是贯彻《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的具体行动。
不过,既然目前公布的文件是征求意见稿,那么不论是证监会还是交易所,都是希望能够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以便能够让相关制度变得更加完善。也正因如此,本人就未盈利企业IPO及网下配售事宜提出自己个人的一点看法与建议。
从上交所修订的、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下称《首发承销细则》)来看,对未盈利企业的网下配售事项,作出了一些规范。比如规定未盈利企业必须采用询价方式发行,不能采用直接定价;同时规定未盈利企业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约定限售方式:安排网下发行证券设定不同档位的限售比例或限售期;公募基金等专业投资者可以自主申购不同限售档位;其他投资者按照最低限售档位自主申购。
不仅如此,根据《首发承销细则》规定,未盈利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80%,这一比例高于其他企业的70%。同时,《首发承销细则》还对网下限售比例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比如,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限售比例不低于10%;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100亿元的,限售比例不低于40%;发行规模100亿元以上的,限售比例不低于70%。
对未盈利企业IPO进行网下限售,这个做法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是为了让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在进行询价时能够更加谨慎,减少胡乱报价。毕竟有了限售期的锁定,机构报价时需要更加重视公司的投资价值。否则,报价太高,股票上市后破发,机构参与配售就要遭遇投资亏损的命运。所以,《首发承销细则》的这一规定是一个不错的举措。
不过,《首发承销细则》的规定显然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一是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与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100亿元这两个层次的限售比例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提高,将限售比例统一提高到不低于50%。如果提高到50%比例时,公司上市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要求,则首先满足上市条件要求,在此基础上,将其余的股份全部列入限售股范围。
二是将限售股的限售期与企业的盈利期挂钩,即网下配售股份的限售期不低于企业的盈利期。这些未盈利企业上市后,如果一年没有盈利,则一年不能减持,如果三年不能盈利,则限售期不低于3年。如果始终不能盈利,则限售股始终都不能减持。通过这种方式,促使机构在网下询价时更加慎重地对待自己的报价行为,让询价机构为自己的报价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为配合上述政策举措的落实,这就要求未盈利企业在IPO时必须对企业的盈利时间作出准确的预测,而不是上市后仍然无休止地持续亏损。对于无法对盈利时间作出预测的未盈利企业,则应延缓其IPO进程,什么时候可以预测出公司的盈利时间,则什么时候再来推进其IPO的进程。
四是与网下配售股份限售期设置相对应的是,公司原来大小非的限售期设置。公司原来这些大小非的限售期不应短于网下配售股份的限售期。这也意味着未盈利企业,在未实现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所有限售股都不能解禁流通,避免公司还未盈利,原来的大小非就套现走人了,将一家亏损着的上市公司留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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