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今年的报关单,明年还能正常申报吗?答案当然是可以的。那么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小编整理了跨年度申报出口退税的几个常见问题,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出口退税申报有截止日期吗?
答:出口退(免)税申报期为货物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申报期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第五条: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超期申报需要补充提供哪些资料?
答:如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需在申报时报送收汇材料,收汇材料指的是《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收汇材料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三、企业超期申报时无法提供收汇材料,还可以申请退(免)税吗?
答:需要分情况判断。
如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正列举的视同收汇原因,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如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一项: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第八条第四项: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在进行跨年度申报时,可以与本期数据一起填报吗?
答:如为生产企业,跨年度的免抵退税数据可合并申报,不需要与本年度出口业务的申报进行区分。例如某生产企业A,2024年9月出口的货物,于2025年4月进行出口申报时,申报属期同为2025年3月,无需分开。
如为外贸企业,跨年度申报免退税数据时,申报年月统一按上一年度12月份填写,申报批次顺延即可。例如某外贸企业B,2024年9月出口的货物,于2025年4月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申报属期应为2024年12月。若上年最后一次申报时批次为002,那么本次申报批次顺延为003。
文章来源:https://www.goluckyvip.com/news/460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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