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上路,车要有牌、人要有证。但总有些驾驶人,找出各种理由,在车牌上动歪心思。
为逃停车费 男子套用同小区车牌
近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接到一名群众举报称,自己的车号牌被同一小区的人套用了。
接报后,该大队迅速组织警力介入调查。经多方研判查找,民警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内查获了疑似套牌的车辆。
经查,驾驶人林某为该小区的租房户,因未购买小区车位,为方便进出小区并逃避停车费,其在网上购买了一对与举报人相同的车牌套用在自己的车上。
为方便出入 套用其他车辆车牌
1月2日11时许,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对诚信路一辆涉嫌套牌的机动车进行查处。
经仔细认真开展比对和现场踏勘工作,民警最终在某小区内查获该辆套牌车及假车牌。
经询问,该车驾驶人杨某称,自己为方便进出小区停车场,于是制作了这对假车牌,在需要使用时就用挂钩挂起来。
为躲避电子眼 货车非法安装翻牌器
2024年12月30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普吉立交桥附近发现一辆未悬挂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民警立即将该车拦停进行检查,发现车上非法安装了翻牌器。
经询问,驾驶人李某承认了自己为躲避电子眼抓拍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责令其拆除翻牌器,恢复车牌原状。
交警提醒
故意遮挡、不按规定悬挂或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扰乱道路行车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极易诱发其他交通违法或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给交通安全埋下极大安全隐患。
针对套牌交通违法行为,昆明公安交警将予以“零容忍”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希望大家严守交通法律法规,拒绝套牌或故意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共创安全有序的文明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依照本法第九十条规定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规定处罚。
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处罚。
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本报记者 查小高 郭婷婷 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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