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生活的温暖力量,每一个案例都是社会百态的映照,每一次解读都饱含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浦城法院开设《“浦”法言理》专栏,聚焦真实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拆解案件背后的法理逻辑,厘清法律脉络。愿浦法言理,成为你生活中的法治挚友,伴你一路同行,敬请关注。
这种“高薪招工”
是不是让你眼前一亮?
近年来,不少人被“国外高薪工作”诱惑,不惜冒险偷渡出国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梦想能轻松赚大钱。然而,“偷渡客”们不但没有走上致富的“钱途”,面对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19年底,小张从宋某处得知其在缅北一诈骗公司工作,不仅工作内容轻松,而且报酬丰厚,心生羡慕的小张便与好友小汤、小林、小杰三人达成偷渡至缅甸从事诈骗的共识。2020年3月,小张等四人偷渡出境,到达缅甸后,四人被安排在一诈骗公司开始实施诈骗。
该诈骗公司主要是由诈骗分子通过社交软件匹配好友,在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内幕消息、高稳定回报投资”等为幌子引诱被害人投资,达到诈骗目的。
在该诈骗公司内,小张负责新人指导和辅助管理工作,同时也负责诈骗的“开单”;小汤、小林、小杰则负责使用话术聊天进而由其他人员实施具体诈骗。四人因赚不到钱,先后于2020年下半年偷渡回国。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小张、小汤、小林、小杰四人结伙偷越国(边)境,一年内在境外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累计30日以上,情节严重,四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二年八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贪心是被骗的开始,一夜暴富“淘金梦”的背后,往往是精心编织的骗局。境外并非法外之地,从事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别让“淘金梦”变成“铁窗泪”。
近年来,“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量居高不下,且犯罪手段仍在不断升级演化。本案中,犯罪分子为实现诈骗目的,组织“引流”人员在各类APP上搭讪被害人,以“成功人士”的身份,使用专门话术,骗取被害人感情信任。为了躲避常用聊天软件检测,在确定虚假恋爱关系后,诱导被害人使用其他聊天软件并怂恿其下载安装虚假交易App进行“投资”,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理性交友投资,在网络聊天时认真核对对方真实身份,不要轻信所谓“内部消息”,更不要点击、下载来源不明的APP,谨防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审:朱 丽
责编:陈雪珍
编辑:综合办
供稿:刑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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