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以及亟待解决的争议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司法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三条,重点规定了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学习:
01 重婚自始无效,不因合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或原配偶死亡转为有效
我国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制度,重婚不仅破坏了这一制度,也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和刑法均对重婚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和相应的惩处规定。此次司法解释(二)明确了提起诉讼时,即便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因上述情形发生而转为有效婚姻。重婚自始无效,如存在善意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02 双方均无配偶,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生活不同于婚姻关系,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双方的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保障,此次司法解释(二)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进行了规定。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根据不同的情况,明确了以下的分配规则: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03 夫妻间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予房产,离婚时房产归属问题
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在房产上为另一方“加名” 的行为,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司法解释(二)对此区分了离婚诉讼时是否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情况: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04 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另一方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此次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对打赏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以及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行为,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05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在我国,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然而,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司法解释(二)区分了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情况: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06 双方分居或离婚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如何救济?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提起监护权纠纷之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也就是说在双方还未离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
一方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且另一方不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总之要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综合各种因素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身心健康。
此外,司法解释(二)还对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明确和细化,以保障善意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声明:本文章所涉观点仅用作交流,不作为法律意见或依据。】
撰稿:许巧
审核:王晓璇
图源网络 侵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