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法律师事务所科普刑法第79条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程序1、提出减刑建议书: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执行机关(依法执行拘役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应当向其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2、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一般是指书面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机关申报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以及根据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审查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等。3、作出裁定: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认为没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不予减刑。对于可以减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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