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略刑辩公开课是由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刑辩学院发起的公益性刑辩交流活动,兼顾刑事法理论的讨论交流与刑辩实务技能的传承提高。该活动旨在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刑辩人的要求,采用主讲人授课、小组研讨、圆桌论坛等不拘一格的多种形式进行,每两周进行一次。
编者按
2024年12月20日下午前刑庭法官共谈“辩审冲突”在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举办。会议邀请了十余位前刑庭法官就“辩审冲突”问题进行研讨。
以下是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李元律师在刑辩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李元
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
与谈嘉宾发言
李元律师认为辩审冲突需要每个庭审参与者反思。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和辩护人冲突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法官限制辩护人的出庭权、发言权。个别特殊案件,辩护人明明接受了家属委托,却被法官拒之门外,认为没有出庭权利,因此出现法庭外的冲突,如堵门信访、媒体曝光、喊话翻跟头等等。有的案件辩护人认为法官限制了其合理的发言权利,因此据理力争,对法官打断其发言进行抗议。而法官可能会严肃回应,指出辩护人发言内容重复或者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扰乱法庭。二是对审判程序问题的争议。例如有的案件辩护人认为应当公开开庭审理,法官不同意;有的案件辩护人提出法官回避,甚至法院回避,而法官觉得荒唐,蛮横拒绝;有的要求同案犯并案审理,而法官不同意;有的要求一证一质,而法官却让检察官合并举证质证,引起抗议;当然还有很多程序权利受限情形,比如排非程序、庭前会议内容问题、证人出庭问题,等等,基本上是对辩护人辩护权利的限制。当然还有早些年流行的死磕派辩护策略,实体辩护空间不大,就通过程序辩护制造困难,让法官非常头疼,我还记得当年在法院的时候,法官们会总结死磕派律师的套路,然后准备对策。当然,现在看这些辩护方式还是促进了审判程序的进步,促使法院严格遵守程序法规定,是对传统司法实践重实体轻程序的纠正。三是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当辩护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与法官有明显差异,并在法庭上强硬坚持自己观点时,可能引发冲突。比如在案件定性方面,辩护人认为是无罪,法官认为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应该定罪,而公诉人这时候又没有及时站出来对抗辩护人,法官就跳出来和辩护人展开激烈讨论。不过这种情况现在基本不存在了。
国内产生辩审冲突的案件目前看多是涉黑案件,比如“小河案”黎庆洪涉黑案、魏广朝等人涉黑案等等。法官和辩护人发生冲突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制度原因、体制原因。刑诉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都处于党的统一领导下,本质上是一家人,很多案件都是政法委在背后统一协调、三家开协调会。而辩护律师是给这套体系找错的,是制约办案机关、挑战办案程序的,一旦辩护人的意见尖锐到让法官觉得是对办案机关权威的挑战,或者某些敏感案件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类、暴恐类、扫黑除恶案件,有可能是还没开完庭就已经有了初步意见,这样就容易造成辩审冲突。二是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和应用有分歧。我国采用卷宗中心主义,与普通法国家在发现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方式上完全不同,西方重视证人出庭、交叉询问,而我们主要是书面证言、对哑巴证据质证,这就非常限制辩护人的发挥。而法官对庭审的控制权较大,对各项程序权利的限制就容易造成辩护律师的抗议。三是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差异。辩护人可能觉得法官没有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或者法官对某些证据的采信与否的观点和辩护人完全相反。比如在某盗窃案中,辩护人认为监控录像不能完整地反映事件全貌,而法官却倾向于以该录像作为关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四是效率与公正的矛盾。法官都有结案压力,有业绩考核,因此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会牺牲掉法官认为个别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权利,而辩护律师恰恰认为这些权利很重要,不能忽视,从而发生冲突。五是情绪和沟通方式的问题。这主要看法官和辩护人的个人涵养和胸怀,在激烈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可能因为情绪比较激动,语气和措辞不当,进而导致冲突。例如辩护人因为同理心很强,同情被告人,急于为当事人辩护,声音过大、言辞比较激烈,法官可能认为是嘲讽或者重复,扰乱了法庭秩序。也有个别辩护人属于演技派,为了在客户面前表现而过分煽情、过分演绎,引来法官的制止。
最后李元律师就避免法官与辩护人发生冲突,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从制度层面来讲,需要完善法律程序的规定。确保双方对于证据的提交、证人询问等庭审环节的规则都有清晰明确的认知。例如,详细规定各类证据的采信标准和举证流程,让法官和辩护人都能依法依规进行操作,减少因规则理解不一致产生的冲突。二、在培训方面,要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素养培训。法官要学会控制庭审节奏和情绪,公正、耐心地对待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则要尊重法庭权威,以理性、专业的态度进行辩护。比如通过定期组织专业培训、研讨会,或者分享典型案例来强化他们的职业意识。法律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加强。三、在沟通机制上,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在庭审前和庭审间隙,双方可以就可能出现争议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比如对于某些复杂的证据或者法律观点,提前交换意见,避免在庭审过程中突然爆发冲突。法官的沟通渠道建议多样化,也要更畅通,很多法官现在避讳跟律师交流,可能是为了避嫌,但如果秉持平和、平等心态,客观坦然沟通案件问题,也会减少庭审矛盾。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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