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投资者不是合格的投资者,年收入和资产状况均不过关。但某资管公司为了经济利益,更多的推销其理财产品,依然卖给了该投资者。数年之后,双方发生纠纷,投资者起诉资管公司未尽适当性义务,获赔80%。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将案涉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具备购买该产品资质的投资者,属于违反适当性义务的重大违约行为;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路演后立即将款项支付给某某公司,在之后长达数年时间内未对投资标的提出异议,且已实际收取投资收益款,对此亦存在过错;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判决某某公司及某某公司对许某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本文作者:西安宋律师(xaso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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