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临近春节,刑事辩护律师都会做一项常规但又独特的工作,就是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传递家人牵挂。被羁押亲属在看守所吃的怎么样、冷不冷、热不热、生病了能不能治、家属能不能见一面送点东西……,这些都是被羁押人员亲属最牵肠挂肚的事情。
笔者结合代理刑事案件在各地看守所会见的所见所闻,依据199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看守所条例》)规定,简要谈谈对改善被羁押人员待遇的六点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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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保障伙食营养,统一供应标准
现状是,存在看守所伙食标准不一、差别较大的情形。举例说,笔者代理的多名当事人都有从同一市市级看守所转到县级看守所、县级看守转到市级看守所、县级看守所到县级看守所等经历,向我反馈各看守所伙食情况、采买食品的标准都有很大不同。比如,有的伙食供应鸡蛋、牛奶、各种肉类,有的就不供应或者数量很少。在看守所购买食品可花费限额从400元-1000元不等,有的地方看守所甚至不限制在看守所购买食品的金额。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笔者没有在网上检索到相关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五十条规定,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笔者检索到一省级监狱管理局网站公示的罪犯伙食实物量月标准(公斤)为:粮食,足额供应;蔬菜,18-25公斤;豆制品或奶类及奶制品,1-1.5或3;肉类;1.5-2.5;蛋、鱼、虾,1-1.5;食油,0.75-1。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应当说现在看守所吃得饱应该是没有问题,能不能吃的营养、吃的安全、吃的合口,应该是改进和完善的重点。因此,建议全国、省级层面的看守所主管部门,明确统一的伙食标准、菜谱指引等规范,并向家属和社会公开。
02
改善居住条件,体现司法文明进步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笔者了解的现状是,不管是新修建的看守所还是老旧看守所,基本上监室都是大通铺,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一个监室。在一所羁押人数比较多的北方城市区级看守所,当事人告诉笔者每个监室关押的人数最多高达三十多人,睡觉时都得侧着身子。监室里没有暖气,空调夏天出的风不凉,冬天出的风不热。
应当说,现在看守所监室居住条件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个人独立被羁押或少量人员羁押在一室应该成为方向,根据北方、南方等气候因素实现暖气、空调、采光、床铺、卫生等条件标准化应该是当下就可以推动实现的。
03
激活会见、通信权益
将亲情融入刑事司法
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被羁押当事人夫妻骨肉分离、亲人相隔一墙、子欲养而亲不待等带来的悲凉、痛苦经历最多,可以说感同身受。如果被羁押人员能与家人通信、见面,就能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被羁押给家庭带来的痛苦和折磨。现实状况是,各地关于被羁押人员与家属通信做法差距很大,有的看守所当事人与家属可以双向通信,有的是彻底不能通信,有的地方除了进行纸面通信外,家属还可以通过政务APP或者微信小程序与被羁押人员定期互通信息。与近亲属会见、特别是回家探视病危近亲属,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实现。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第二十九条规定,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中关于与近亲属会见、回家探视的规定,处于束之高阁、无法落地的状态,亟待予以激活、落实。建议全国、省级层面看守所主管部门完善被羁押人员与亲属通信细则,借助信息化手段畅通网上通信渠道,协调公安刑事侦查部门、检察院、法院完善被羁押当事人与近亲属见面、回家探视病危近亲属的机制。建议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将审查批准当事人会见近亲属、回家探视病危近亲属纳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保障当事人会见近亲属、回家探视病危近亲属真正有依据、能落地。
04
完善亲属送物规定
关注被羁押人员精神需求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第三十条规定,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由此推断,《看守所条例》对近亲属给被羁押当事人送生活、学习等个人物品是不禁止的。实践中,近亲属给当事人存递衣物、钱款是可以的,并且很多地方考虑到近亲属去看守所舟车劳顿等不便,还开通了信息化存款、购物、快递等渠道、方式,切实方便了当事人和近亲属。笔者了解到情况是,有的看守所是允许被羁押人员购买书籍,有的看守所配备了图书馆、提供书籍,但允许近亲属给当事人送递书籍的还没碰到过。
当前,被羁押的当事人很多有文化、习惯阅读和互联网,在保障监管安全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让他们能够阅读书籍、上网,笔者认为可以极大缓解被羁押人员因离开家庭、隔绝于社会、面临刑事指控等导致的焦虑、恐惧、抗拒等情绪,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理性对待涉嫌犯罪事实,另一方面也能为当事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05
增强权益保障意识
维护被羁押人员尊严和健康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第七章规定了教育、奖惩的内容。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看守所条例》里并未规定对被羁押人员穿号服等内容。
笔者办案经历过的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因慢性病用药、身体检查等方面,出于安全、经费等考虑,做法往往不尽如人意。比如说,高血压病人、糖尿病病人,一周才监测一次指标,无法安排去专科医院就诊治疗等。笔者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审判前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从法律意义上不是有罪的人、应该被惩罚的人。出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公共利益对嫌疑人、被告人迫不得已地进行羁押,应最大限度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不是限缩甚至剥夺被羁押人员的法定权益。比如说,有的看守所在提讯时让嫌疑人、被告人抱头下蹲,在监室要姿势端正地长时间坐在大通铺、不许说话等,笔者认为都是不当限制甚至侵犯了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
应当说,《看守所条例》在保障被羁押人员权益方面有很多很好的规定,比如第十七条规定只有特定人员必须加戴械具、特定情形可以使用械具,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人犯准予参加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认真落实。
06
严防发生死亡事件
加强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
中国人讲,人命关天,“生命重如山,人命大于天。”被羁押人员发生死亡,容易引发各种猜测、质疑和舆情,历来也是看守所、检察院管理、监督的重点。同时,办案人员在看守所进行刑讯逼供,也特别容易导致被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事故。因此,建议看守所牢牢守住羁押管理部门的职责定位,切实发挥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监督,确保被羁押人员人身安全。
1990年的《看守所条例》已经实施了34年。以1979年首部刑事诉讼法为主要依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在立法思想、保障诉讼、执法管理、执法监督、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滞后于国家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修订势在必行。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看守所法》列入立法规划。经公安部近四年起草,在2017年6月15日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看守所法被列入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据统计,我国拥有7107个看守所和13841个监狱,被羁押人员待遇关系千家万户。期待起草制定的看守所法能够重点关注被羁押人员权益保障、待遇改善等问题,切实推动刑事司法文明和人文关怀取得重大突破。
我国刑事犯罪已经进入轻罪时代(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超过80%)。在最高检、最高法及公安部的大力推动下,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不断落实,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律达到34.2%,认罪认罚案件占到同期审结案件85%以上,“够诉即捕”、“一押到底”的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看守所羁押的人相对来说越来越少,羁押的时间相对越来越短。可喜的是,近年来各级各地看守所在保障被羁押人员权益、改善被羁押人待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很多创新有效的做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很好。
尽管如此,我国刑事案件审前羁押律下降、取保候审成为常态、被羁押人员权益保障水平提高仍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就是说,每年新春佳节之前,刑事辩护律师奔波于各地看守所仍将是刑事辩护的一道风景。中国人注重家庭、注重亲情,“每逢佳节倍思情”。盼望着我国刑事司法发展进步的步伐不断加快,看守所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的待遇能不断得到改善,刑事司法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同时最大限度体现出司法人道精神、人文关怀!
上述内容,源于笔者工作之余所感,所听所见有限,挂一漏万,不准确、不周到之处还请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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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彭文昌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邮箱:
pengwenchang@zhoutailaw.com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有十年以上的司法实务工作经验,对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法律适用问题有全方位的研究与了解。擅长为企业经营者及高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重大公司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合规审查、规划与应对等一系列合规建设服务,建设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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