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县的陈某等七人购买了当地的商铺,但是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却出现了问题,为查清原委,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毕蕊律师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陈某等七人作为业主,申请所购买楼盘的相关文件,可在申请书发出后,却一直没有得到答复。毕蕊律师在询问陈某等七人意见并征得同意后,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毕蕊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当即准备了相关材料,撰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2023年4月10日寄送给该县住建局。可在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个月后,仍然没有得到相应的答复,毕蕊律师认为当地住建局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与多名委托人商讨后决定并收集相关证据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对当地住建局未进行答复的行为判定为违法。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根据:
1.原告通过快递邮寄的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所需文件,原告应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
2. 原告诉状中称是提供的复印件,不符合规定,并且需要当事人亲笔签名和按指印,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不是原告本人。
3.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是一个,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和客观情况。
4.原告所提供的住址即收件地址是北京市与原告的身份证住址不相符,经被告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不符合申请公开所要求必要文件,被告对此不予理睬,不予答复,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甚至还一再主张,委托人委托律师申请公开的流程无效,不予认可,这一论点本身就存在问题。
经法庭查明后,判定被告方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未履行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于
2023年4月10日向被告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
50元,减半收取 2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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