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定下来,到现在已经历经多年。
毫无疑问,认罪认罚制度提高了我国的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同时,从宽的一些“好处”也确实落到了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身上。
制度是好的,颁布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一些制度的实施因为人的存在,总会有些纰漏。今年九月份“最高检”就曾强调“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等,足以说明,某些办案人员急于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说了些“违规”的话或者干了些“不合规”的事等。
有人说,反正都已经要“认罪认罚”了,或者已经“认罪认罚”了, 最后到法院其实就是走个过场,再请律师费钱,没有必要。
今年,作者有个案件,委托的时候案件已经到法院,但是,案件一直没有推进,我就感觉有些新情况。果然,针对我的当事人检察院有补充的犯罪情况。在我和我的当事人会见核实后,她说这个事情不是她做的,但是她很犹豫,因为已经在检察院做了认罪认罚。
我跟她说,不是自己的做的事,肯定不承认。果然,到了法院开庭时,审判法官也向她确定,是否承认补充的情况,她坚称没有做这个事情。最后,法院的判决书中,关于这一处补充的情况没有认定。
我想说的是,整个刑事案件程序,除了办案机关觉得有必要和家属沟通退赃退赔及交罚金的情况之外,家属基本是没什么机会接触到办案人员的,更有甚者,家属连开完庭出了判决书都不知道。
律师是除了办案机关以外,唯一能为你的家人在刑事案件中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人。如果条件允许,个人觉得就算是“认罪认罚”,律师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还是可以为是否“认罪认罚”及“罪轻”等争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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