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对于个体饮食摊店在食品中非法掺用罂粟壳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的,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4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禁毒办通〔2014〕62号)要求:凡发现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规定,对构成“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以及“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追究涉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文件都没有将销售添加了罂粟壳的食品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但2022年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0号: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却给出了不同的认定规则,该案例涉及新型毒品γ-羟丁酸,在要旨部分该指导性案例指出:行为人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明知该成分毒品属性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
应当指出,在法律意义上,罂粟和γ-羟丁酸都是毒品,二者在作为毒品这件事上并无本质的区别,但上述不同机关对“销售”添加毒品成分的食品的行为的定性却给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笔者对该案例中行为人制造毒品的定性不持异议),逻辑上难免有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贩卖毒品罪要求购买者明知是毒品而购买,销售者也明知购买者要购买毒品而进行销售,即双方要达成买卖毒品的合意。实务中应当根据相关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不同分别作出处理:
1.如果购买者不知道购买的是毒品而误吸食,则销售者成立欺骗他人吸毒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一重);
2.如果购买者明知销售的是毒品仍然购买,销售者也明知购买者是为了购买毒品仍然销售,则销售者构成贩卖毒品罪,购买者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其他犯罪。
在检例第150号中,消费者对饮料中是否添加了γ-羟丁酸并不知情,认定为贩卖毒品过于牵强,这种销售行为似乎更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通过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增加商品销量。故笔者对上述指导案例的部分内容持保留态度,该案例在没有详细剖析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就对相关销售行为进行统一定性,似有失偏颇。
关键词:郑州律师郑州刑事律师 郑州刑事案件律师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 郑州刑辩律师 郑州刑事犯罪律师 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律师 刑事诉讼律师 刑事官司律师 刑事纠纷律师 刑事专业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 刑辩律师 郑州律师团 刑事律师团 刑辩律师团 大案律师团 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 刑事纠纷 刑事官司 河南律师 河南刑事律师 河南刑事案件律师河南辩护律师 河南刑事辩护律师 河南刑事纠纷律师 河南刑事官司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