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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公司法》,对于全面落实产权平等保护、健全公司资本制度、促进公司治理制度革新、强化中小股东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南京中院立足司法实践和公司法最新制度变化,精心编撰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新公司法实施要点66条》(简称《66条》),提供从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资本、股东权利、经营治理到解散注销的全生命周期的立体式法治导航。即日起,本公众号将陆续刊发《66条》的相关内容,以期引导公司主体依法开展内部治理和经营管理活动,为南京打造更具竞争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目 录
第三章 公司经营制度
2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利用公司商业机会?
24、法定代表人超出章程规定的职权对外订立合同,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25、新《公司法》施行后,法定代表人如何选任和辞任?
26、公司可以利用股东个人账户开展经营吗?
27、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28、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应具备哪些条件?
30、什么是公司简易合并制度?
3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负有什么义务和责任?
3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财务资助行为吗?
第四章 公司治理制度
33、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会的职权有那些扩张与变化?
34、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后还需要设监事会吗?
35、新《公司法》施行后,经理的职权有哪些变化?
36、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认定无效?
37、可撤销决议的情形有哪些以及决议撤销的法律后果?
38、公司决议何种情况下会出现被确认不成立情形?
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有无比例限制?
40、董事会是否需要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如何产生?
41、作为公司董事,到期或辞任后在何种情形下仍需继续履职?
42、股东会能否任意解除董事职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
43、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对他人造成损失,由谁赔偿?
44、新《公司法》施行后,面对控股股东压迫行为,小股东能否退出公司?
45、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难以集结开会的情况下,如何及时作出有效决议?
46、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监事会如何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制度
4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何时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8、新《公司法》施行后,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子公司并未或怠于维护其权益时,母公司股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9、公司能否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
50、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都需要说明目的吗?
5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后,转让股东是否可以放弃转让?
52、受让股权后发现股权对应的出资存在抽逃或者不实情形的,受让人如何寻求救济?
53、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能否起诉请求分配利润?
54、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类别股?
55、上市公司股票代持行为是否一概被禁止?
56、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能否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六章 公司解算与清算制度
57、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后,何种条件下公司能够继续存续经营?
58、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未修改公司章程或未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有效?
59、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是否必然解散?
60、公司僵局司法介入和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61、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如何确定?
62、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股东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人职责,且一直持续到新《公司法》实施后,此时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应由董事还是股东承担?
63、清算组不履职或不适当履职应承担何种责任?
64、新《公司法》施行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有哪些变化?
65、新《公司法》施行后,适用简易注销的条件及其责任是什么?
66、什么情况下公司面临强制注销?
第三章 公司经营制度
2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利用公司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特定例外情形外,不能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例外情形有二:一是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对其施行前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的案件也同样适用。
法律提示:商业机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利益范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在公司的地位可以接触到大量商业信息,如公司正在从事或者将要从事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机会被其篡夺,则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24、法定代表人超出章程规定的职权对外订立合同,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唯一无公司特别授权即有权对外独立代表公司的自然人,其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限制,原则上仅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如果交易相对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即便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公司也应当受到合同约束,但交易相对方若明知职权受限情形,则由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提示: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5、新《公司法》施行后,法定代表人如何选任和辞任?
新公司法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扩大至所有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经理,而不仅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并给予公司一定的自治空间,即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但不得选任上述范围以外的自然人。同时,董事或者经理辞任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提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如仅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可继续保留董事或者经理职务。至于法定代表人辞任至新的法定代表人确定期间应当由谁具体代表公司,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
26、公司可以利用股东个人账户开展经营吗?
公司应当开设对公账户用于开展经营,以股东个人账户收支公司经营款项可能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股东和公司之间财产混同无法区分,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利用个人账户经营公司只是股东滥用行为的一种方式,只要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公司人格独立主要体现在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公司财产独立性与股东有限责任相辅相成。如果公司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成为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就会突破公司有限责任,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7、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从而逃避债务,因此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表现为各公司均无法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财产与债务随意混同,不加区分或者无法区分,此时公司已经沦为该股东的工具或者躯壳,则各公司均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并不仅限于基于股权的母子公司式控制,还包括以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对公司具有支配力的控制,公司横向人格否认和纵向人格否认在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可以同时适用。因此,公司的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相辅相成,股东不得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更不得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否则将导致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丧失,股东亦无法仅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28、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避免股东与公司账户混用,除法定分红和合法减资外,股东不应从公司取得财产。一人公司应将其经营场所与股东的经营场所或住所分离、避免使用股东持有的生产资料、办公设备等。一人公司应建立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账簿并妥善保管原始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保管。
法律提示:一人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明责任在于股东,故股东在设立一人公司时,应当充分考量举证风险,不仅要充分保障一人公司的独立性,还应当妥善保管证明一人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证据,避免责任风险。
29、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应具备哪些条件?
可分配利润是税后利润且为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的剩余部分。公司分配利润前,除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外,应提取10%利润列入法定公积金,若公司有未弥补的往年亏损,应当先弥补亏损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可根据股东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向股东分配所余税后利润。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法律提示:公司当年无盈利时,原则上不得分配利润;只有在依法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仍有剩余的,才可向股东分配。如果股东会作出违反上述规定的利润分配决议,则该决议无效。
30、什么是公司简易合并制度?
简易合并是指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的情形,一般是指母子公司的关联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即可。小规模合并是指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情形,一般是指大公司对小公司的吸收合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即可。
法律提示: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简易合并、小规模合并也应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为保障被合并公司的小股东利益,简易合并情形下被合并的公司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或股份。
3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负有什么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因持股比例对应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影响,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两者均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新《公司法》实施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被纳入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的人员范围。若两者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则构成“事实董事”,若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则构成“影子董事”,上述行为如造成公司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规范治理结构,严格通过股东任命董事、董事管理公司的方式进行内部治理,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绕过董事直接执行公司事务,或者以个人名义对董事发出指示,否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被认定为“事实董事”或“影子董事”而承担责任的风险。
3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财务资助行为吗?
公司财务资助实质是以赠与、借款、担保、赔偿、债务免除和其他导致本公司资产减少的方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帮助的行为。新《公司法》对此规定的原则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即原则上只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为公司利益的情形可予准许。在为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经过相应决策程序后,可以实施财务资助行为。
法律提示:财务资助的一般例外情形是为公司利益,对应到董监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来说,如上述人员不当履职进行了财务资助,则需要承担因违法财务资助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司治理制度
33、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会的职权有那些扩张与变化?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新《公司法》中董事会职权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职权、章程规定的章定职权以及股东会授予的授予职权三类构成,新增了由股东会授权的内容,如董事会可在股东会授权下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董事会的职权得到了扩张,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不再由股东会行使,前一项职权明确由董事会行使,后一项职权亦可由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职权,并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规定。
法律提示:公司章程不仅可以扩张董事会职权,也可以对董事会权力进行限制,但通常情况下,公司相对人不负有主动审查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所作限制的义务,如果公司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所作限制,则该限制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
34、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后还需要设监事会吗?
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均是公司监督机构,在二者职权一致的情况下,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须“二选一”,避免职能的交叉与矛盾。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须是董事,其组成条件上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所区分,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须有三名以上,且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法律提示:在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既是公司经营权力机构又是公司监督权力机构。如股东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程序时,前置程序要求股东分别请求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已无必要,只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便满足前置条件,股东有权召集临时股东会。
35、新《公司法》施行后,经理的职权有哪些变化?
经理在有限责任公司是任意机构,可以由公司选择设置,在股份有限公司是必设机构。经理的各项职权不再由公司法具体列明,而采用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方式,扩大了公司治理事项的自治空间。唯有列席董事会会议是经理的法定职责,以便经理负责具体业务开展时可以准确全面理解董事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法律提示:经理的职权来源于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如果章程规定与董事会对经理授权有所不同,公司章程规定应优先于董事会授权,即董事会的授权不应当与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相抵触。
36、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认定无效?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二者依法作出的决议,体现的是公司的意志,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的经营运行和管理决策必须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决议效力的审查,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规则,如果决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则会被认定决议无效。
法律提示:无效的决议严重损害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决议涉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
37、可撤销决议的情形有哪些以及决议撤销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决议是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对于可撤销决议,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如果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请求撤销,撤销权消灭。但是,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可不予撤销。
法律提示:决议的撤销权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期限为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六十日内,既可以保证存在瑕疵的决议能够及时得到纠正,也为了决议事项的效力尽早确定,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性。
38、公司决议何种情况下会出现被确认不成立情形?
没有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决议,不成立。导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法律提示: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通常都是严重的程序瑕疵,与可撤销决议的区别在于导致决议不成立的瑕疵难以通过相应的补救措施予以治愈,故提起确认决议不成立之诉并无类似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间限制。
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有无比例限制?
股东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提示:股东会所作的普通决议事项表决权比例是过半数,按照此规定,普通决议通过需要经代表多于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如正好表决通过比例等于二分之一则决议不通过。
40、董事会是否需要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如何产生?
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成员中需要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提示: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在董事会成员中是否要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与其他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同,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1、作为公司董事,到期或辞任后在何种情形下仍需继续履职?
董事的任职期限属于公司事务,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实践中常有董事任期届满但公司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任的情况,如果任期届满或辞任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新的董事就任前,基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考量,原董事仍要履行董事职务。
法律提示:公司应当在董事任期届满或者在董事辞任的情形下尽快改选董事,对于职工董事应当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及时改选,其他董事则由股东会召开会议及时改选。
42、股东会能否任意解除董事职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
股东会可以随时通过决议方式解任董事,更换公司经营管理者,不需要任何理由。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须等到送达董事之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法律提示: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如无正当事由解任董事,董事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请求公司赔偿直接损失以及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可以获得的利益。
43、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对他人造成损失,由谁赔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应当负有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在其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公司系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主体,为有效避免董事的履职行为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新《公司法》对其施行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第三人责任的案件也同样适用。
法律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包括股东在内。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基于其董事的职责要求、参与决策的程度差异,应当在其实际造成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44、新《公司法》施行后,面对控股股东压迫行为,小股东能否退出公司?
当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权压迫其他股东,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受压迫的股东除要求控股股东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以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不仅可以保证公司经营主体的稳定性,还可以有效化解大小股东的矛盾冲突。
法律提示:股权收购的合理价格的确定,可以是股权交易市场的合理价格,也可以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如无法协商确定回购价格,则应当通过审计、评估程序确定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和股权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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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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