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小法说】送你一份“法”式浪漫
又逢一个充满爱意的日子
无论是正在享受甜蜜热恋的情侣
还是勇敢追爱的单身宝贝
在这个独具浪漫色彩的日子
为你送上一份“法”式浪漫
今天这堂“恋爱必修课”都不容错过一起来看看
01
#发给对方“520”"1314"的红包,分手后能要回吗?#
I LOVE YUO FOREVER
鹿小法说: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1314”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法条链接: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项规定。
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02
#未经对象同意偷看对方的手机,违法吗?#
手机属于私人物品,我们手机中“和谁聊天”“聊了点啥”,我们用手机“网购了什么”“给谁付了什么钱”,都属于个人隐私中的“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
鹿小法说:
自然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允许偷看他人手机信息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无论是情侣还是夫妻,都不应私自偷窥伴侣手机。所以交往不守法,可能坐大牢呦~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3
#前男友造谣我出轨发朋友圈,我能起诉他吗?#
I LOVE YUO FOREVER
鹿小法说: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以对方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如果对方的行为比较严重,涉嫌构成侮辱、诽谤罪,可以先报警处理,再到检察机关反映,如果这样效果还是不理想,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后,给大家来一剂“人间清醒”
爱情虽美
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切不可
以“爱”之名伤害他人
最后提前祝大家
每个节日都快乐!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钮怡
审核|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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