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协议的有效性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姓名、名称以及相应的地址等基本信息;
2、明确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
3、阐述赠与的具体原因或动机;
4、详细描述被赠与的标的物,包括其名称、数量、基本状况以及所处位置,特别是附条件的赠与中,应详尽描述财产的质量状况;
5、明确赠与人交付财产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方式;
6、在附条件的赠与中,应明确受赠人需要承担的义务;
7、表达赠与人对于赠与行为的明确意愿;
8、赠与协议应由赠与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而赠与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为:
1、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赠与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赠与合同必须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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