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打架后,伤情未达到轻伤二级,则构不成刑事案件,那就会按照治安案件(也称行政案件)的流程进行处理。
一个打架的案子发生后,报警或报 110 转警到了派出所,民警一般会及时出警,在现场根据案情是否 严重来判断是适用现场调解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 ,带回所内调查取证再处理。
如果是觉得现场伤者伤情不严重,或者双方当事人是邻里、亲友等熟人, 一般就会尝 试现场调解,批 评制止打人者的违法行为,并责令打人的向被打者赔礼道歉和进行医药费的赔偿,同时指 出被打者的 过错,或者劝说被打者降低要求,接受赔偿,达到双方调解的结果。
如果现场无法快速达成调解协议,无法消化该警情,那就会将双方都叫到派出所来接受 调查和处理。 一般民警会优先带走(传唤、强制传唤)被控动手的人,也叫违法行为嫌疑人,车上坐不下 的话,会 让挨打的那一方马上自己过来。如果过程中有人提出伤情需要马上治疗的,民警会判断情况再决定是否同意。
到了派出所,民警首先会调查取证,大概就是对双方当事人分别问询,问清楚打架 发生的事情起因、 经过、结果,还会问清楚打架的细节,比如有没有谁使用什么工具,打的哪个部位,有谁或者 有无视 频可以作证等。然后再核对双方的描述,看看是否大致相符,如果不能大致相符,那就必须再 从其他 方面取证,比如找现场旁证问情况,调取现场视频照片等,再结合伤者受伤情况和部位等证据 ,判断 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有问题的,直到案件事实基本查明,才会进入 下一个处理流程。
大家如果被人打伤,自己整理下语言,如实的按这个条 理顺序告诉办案民警就是了。
如果是打人的,并不建议你编谎话骗人,因为一般到这里都是不大的案子,承认动手可以快 速的让警 察节省精力,完成调查阶段,从而到处理阶段,还能争取到警方的好感,在调解或者处罚时, 一般都 会有加成的。
谁先动手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有一点和大家想的不太一样,上文提了很多细节, 但唯独没提谁先动手的细节。
从工作经验中看到,很多当事人打人后经常强调 “ 是他先打我的,所以我才还手 ” ,以此来解释自 己打 人的原因,以为这样的事实会让警方倾向于自己而大大不利于对方。
但警方并不会这样看待问题。
第一,所有的殴打、故意伤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单纯的看谁后 动手,并不能改变这个打人行为的 违法属性, 都是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 ,也是道德标准所不提倡的行为,所以不能以此理由进 行免责;
第二,即使是互殴,法律对过错方是有不利的偏袒条文的。根据公安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一些问 题解释》以及各省的公安执法细则,都 要求对过错方从重处罚,或者对非过错方从 轻处罚。
先动手的一方,一般可以理解为系过错方,或者过错更大的一方,但这不是固定的标准。警方 一般会 结合案情整体判断,有时候先动手的一方未必是过错更大的一方,后动手的那一方也 可能是过错方, 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法律是相对公平的,对有过错方激化矛盾挑起打斗的是有对己方的从重情节和对他 方的从轻情节的, 但绝对不是,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 “ 后动手的不违法 ” ,否则社会就乱套了。
所以,撇开整体案情去讨论谁先动手这一个局部细节,完全没有意义,那是一叶障目,以偏 概全的错误观点!
公安机关处理的打架案子千千万,都是按这个基本方法来处理。
所以,谁先动手谁后动手,在公安机关看来都是打了,都是互殴行为,基本没啥区别,这个细节 就在案发 经过中会一笔提过甚至不提。比起这个谁先动手的细节,我们更关注的是整个打斗的 起因和发展经过,来判断到底谁才是更大过错一方,从而在进入处罚阶段时,在处罚幅度上体 现出差异来,比如, 过错方更大的那个拘留 10 天,过错方更小那个拘留 5 天,以此达到相对公平的 处罚结果,也以此表明 不认可双方的行为,但更加不认可过错方更大的那方的行为。
所以,与其单独强调谁先动手,还不如好好讲整个案情,你为什么还手,对方有什么重大过 错导致你 还手的,对方对矛盾激化负有哪些责任。虽然 不能免责,但能在处罚时有差异。
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确实,在行政法领域范畴,也有正当防卫一说,可以免除行政违法的责任。
实践中,也听过很多当事人、违法行为人自称是对方先打起我来的,是对方先骂我才打他的,我打他那是正当防卫,但基本不会被认可。
因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十分苛刻,目前没有明确的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办法出来,最多就是一个鼓励正当防卫的一些要求等。但在工作中,很难有具体的指导作用,全是靠公安机关以常理去推断的。所以不要期望自己动手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调查结束后,派出所就会分情况处理了, 一般打架的案 子分两种普通情况。
1 是 我被对方打伤了,但我绝对没有还手;
2 是 我和对方互相打架了,互相都有轻微伤情。
首先,不管是哪种情况,派出所一般都是会组织双方调解的,简单的案情的话,可 能问完材料就开始 调解了,复杂的案情或者难缠的当事人的话,可能要等改天再调解,甚至不只 一次调解。
如果能够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派出所就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 条的规定,让双方签 订并履行调解协 议,从而以调解结案。
调解的内容一般是有 3 个主要内容, 1 是赔礼道歉的内容, 2 是经济赔偿内容,就是一次性的赔偿,由打人 的一方赔偿被打一方的医药费等一切费用,或者在双方互殴的案子里 ,由伤情的赔偿伤更重的那方的医疗费的差价, 3 是双方都放弃追究对方伤害追究的违法行为,签字履行然后结案。如果因 为其他具 体事务引起来的,也可能在里面添加具体的商谈结果予以确定。
调解成功了,那案子就结束了,如果调解不成功,不管出于任何原因,注意是任何原因 调解不成功的,那派出所别无他选,只能进入处罚阶段,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 罚,而且打架的案子基本上都会 至少处罚拘留几天的。
而看打架案子能不能调解成功的,有一个很 关键的因素,就是卡在了赔偿金额上。
每个案子的情况都完全不一样,赔偿的金额也可能完全不一样,虽然如此,但是 仍然有规律可循。
如果是你单方面被打的案子,那你可以在赔偿时主张数额多一点,因为如果调解不成功,派 出所就只 能单方面处罚(拘留)对方,这种情况下对方处于绝对的劣势,那你就可以在医药费的基 础上上浮不 少。
一般的轻微伤的打架的案件,医药费都是非常少甚至没有去就医的,赔偿个大几百、上 千、
一两千、 几千就很正常了,我们对这种案情的支持度会比较高一点,另一方当事人的接受程度也更高一 点,但 是也极少见到能赔偿大几千甚至上万的,那种情况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稳定,我们也是不 会支持 的。
但如果是双方互相斗殴,造成互相轻微伤情的话,其实双方的医药费只差不会相差太多,公安机关在调解 的时候,一般是主张伤情的赔偿一些差额给伤重一点的,赔礼道 歉和其他矛盾方面,双方聪明一点, 经过公安机关互相劝说,都会相差无几的接受,很少有人在这种情况下还硬碰硬的就是要杀 敌一千自损八 百,宁愿自己也去坐牢,也要把对方拉进去坐牢的。如果有,这种说法也只是手 段,而不是目的。
如果是调解不成功的话,那派出所就只能进入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程序了。
不管是单方面打打人,还是双方互打,在我们看来,都是违法行为人,都应当接受处罚。 一般都会至 少采取拘留,甚至拘留 + 罚款的处罚。拘留一般 15 天以内,合并执行 超过 15 天的情况很少。如果有罚款也是 500 以下吧,罚款是上交国库 进账的,不是赔偿给挨打受害人的。
打架斗殴的案件,虽然法律规定也可以单处罚款,不拘 留,但是这种情况及其少见。
因为公安机关认为如果当事人如果能谈妥就不至于来接受处 罚了,如果接受处罚了,那说明调解的时候肯 定存在较大过错的,或者是太过小心眼,不舍得赔偿的人,那公安机关处罚起来就会觉得 他们知错不认且不改, 正常处理就是了,公安机关犯不着冒着被告状执法不公的风险,去采取这么一个特别轻的处罚 来维护违 法一方当事人的。
实践中有很多打人一方的当事人诉苦,说对方就是狮子大开口,比 如他的医药费明明就 200 块钱,但是他就偏要 2000 块钱,怎么都不肯松口。或者双方互殴的 , 一个医药费 200 ,一个 1000 ,但双方就是互相只让一点点,怎么都达不成一致的。这种来找我们诉苦的,想让我们去和对方做思想工作让对方让步,我们会看情况去劝说一点 ,公安机关会很明确的告诉当事人一点。其实不是派出所一定要你们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好这个钱 才好结案的,并不是。而是如果你们双方能达成协议,互相不追究对方责任,并且请求我们公安机关认可 你们的协议,那么 我们一般都会应允,并不是说公安机关一定要你们达成调解的才能结案的。
所以,那个赔偿金额能否达成一致,不管任何原因无法达成一致,都会使得派出所进入下一 个办案程 序 —— 处罚。
而处罚过后,任意方主张的要那么多的医药费等费用,公安机关都不再负责了,根 据法律规定,当事 人应该去法院起诉,那这就有三个弊端。 一是时间跨度长,二是主张的金额全部需要 依据,不像现在 调解这样可以信口开河,对方也可能会同意,第三是面临强制执行的问题。
一般到了这个时候,之前谈不拢的金额问题可以解决不少,如果还达不成的话,那就真正 进入处罚阶 段了。
【这里说一个确实会存在的情况,那就是有人说情怎么办】
确实,有不少打架的案件, 一方或者双方都会各自找 到人来说情, 一般来找人来说情的这一方,必定 是动手打了人的这一方(违法行为人),如果是没打人的那一方来说情,那就不叫说情了,而 是正当 请求,本来就要支持的。
和大家想的不一样的是,公安机关如果听了说情的,就要偏袒这一方?
其实不是,不管任何人说情,公安机关都只能以案情为基础来处理。不可能张三打了李四,因 为张三有人 说情,我们就不处理张三了,那李四还不会到处告状啊,上面问起来为什么不处理张三, 我们怎么答 的上来,那不就是自己的问题了吗,公安机关犯不着这样做。最多就是多花点心思,尽量帮助张三与李四促成调解,让张三赔偿李四,以换 取李四的 不追究。有且只有这样,才能让受害一方的李四满意,才能依法不处罚张三,这样才是正 确的做 法。
又有人肯定不理解了,这不是本来就应该做的吗?对,也不对。如果没有人说情,我们 可能就是给张 三李四提供场所,主持调解,讲清楚流程和做法,但不强求双方达成调解,张三如果不想去坐 牢,自 然会尽力满足李四的条件以求谅解,但如果李四要价太高,张三做不到或者不舍得,那我们就 按计划 拘留张三以给李四交代就是了,至于李四的民事赔偿,依法就不是派出所管的事了,这对其实 李四也 是个麻烦事的。
但如果有人给张三说情,我们其实是有点头疼的,就只能在此基础上,花更多的耐心 给更多的机会, 或者从侧面劝说一下李四接受调解,要么劝说李四降低索赔条件,要么劝说张三再多出一点 ,尽量让 双方的分歧缩小、达到一直,促成调解。这其实对双方来讲都是最好的结果。可能结果没啥 变化,但 我们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去劝说双方,避免调解不成我们不得不拘留张三的结局,谈成了,我 们也算给 说情人一个面子了。
万一真的谈不成,那就没有办法了,我们该关张三,还是得关。并不像大家想的那样, 有人说情有关 系的绝对不关,像这种有明确控告人的,我想没民警在这种事上还要硬拉偏架,蠢到要把自 己搭进去 吧。
如果达不成调解,那就进入处罚阶段。
没什么好说的,就是谁打了人就拘留谁,互相打了就拘留双方,把别人打的更重的那个, 或者过错更 大的那个,就使用自由裁量权多关几天,或者再并处罚几百块钱,另外那个就少关几天,从 而达到一 个相对的公平。
至于赔偿,派出所就如上面所说,是真的不会再管了,其实本来就不该派出所管的,只 是调解的时候 会顺带做下工作罢了。只能通过民事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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