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仅有签名的空白还款协议书
事后竟“长出”了还款内容?
伪造“全套”转账凭证、虚假陈述
不仅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将会面临什么?
基本案情
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廖某与陈某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陈某多次向廖某表示自己因还贷需要资金,廖某遂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向陈某转款合计 239998 元,并在2024年3月为陈某线上代付款了一台7801.5 元的手机。其中,2023年5月微信转账中的30000元,廖某根据陈某的要求,在转账说明作了“自愿赠予陈某”的备注。2024年4月,廖某经多次催讨上述资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还款协议书》,表示约定归还30000元给廖某则双方之间的债务一笔勾销。同时还提交了转账电子凭证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上述还款协议书中提到的 30000元已经在 2024年1月11日还给廖某。
对于陈某提交的证据,廖某表示,陈某当时以需要制作一份还款协议以便找父母帮忙还款为由,让其先行在空白协议书上签名。事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某在上述协议书上自行填写了还款时间、款项金额等数字内容。而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则是陈某伪造提交。
经法官详细询问并进行释法明理,陈某最终承认其提交的还款协议书及微信支付凭证等证据均系伪造。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提交的还款协议书、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三份证据均为伪造,上述证据对案件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属于重要证据。由于陈某为减免自身责任,伪造重要证据并作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依法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与此同时,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民事判决,判令陈某向廖某偿还借款本金 217799.5 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司法公正不仅是法治的生命线,更是守护群众权益的最后防线。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仅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可能导致裁判不公,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案中,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的同时,对伪造证据的陈某依法作出处罚,彰显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司法原则。民事诉讼绝非 “技巧博弈”,任何试图通过虚假证据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司法权威不容挑衅,诚信诉讼须成共识。广大群众应引以为戒,自觉遵守诉讼规则,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供稿:罗定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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