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开栏语
又是一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即日起,海陵法院开设“315案例说”专栏,精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理。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关系和裁判要旨,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掌握维权方法,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网络购物中虚假发货的
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315
案情
原告史某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购买了多台美容仪,时隔多日后,史某仍未收到商品,但查看平台物流信息时,却发现案涉商品订单页显示商品已签收,他本人从未接收到快递取件短信或电话。史某通过联系快递员得知,快递已被他人取走。史某先后联系拼多多平台和快递物流公司处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该卖家、拼多多平台、物流公司退回费用。经查,卖家在案涉订单的快递上填写的收货人号码均不是原告号码。
315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未收到货物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哪一方主体承担?
审理认为,尽管网络购物合同与传统合同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都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作用。因此,网络购物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卖方有义务按照原告提供的收货信息准确发货,其擅自更改收货信息并虚假发货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返还货款。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且不存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物流单位,主要义务是按照快递单上的信息准确投递货物,其在投递过程中并无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315
法官提醒
在网络消费的大潮中,存在诸多的风险隐患,消费者更需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妥善做好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留存,及时做好货物查收工作,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维护;同时经营者应当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障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心的消费体验。另外,网络购物平台及物流单位也应以此为鉴,进一步依法加强管理,完善服务流程,共同为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夯实基础。
文稿 严丽娟
排版 苍 菲
审核 吴嘉臻
海陵法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