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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披露:
巢某将持凳追打的滋事者划伤,徐某将非法闯入家中对其持续殴打的施暴者砍伤,广东、上海检察机关均认定属正当防卫,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我们今天说的是徐某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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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从2024年3月说起。
上海松江区某小区住户徐某因在家中冲洗窗户,水流至楼下康某家窗台上,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愤怒的康某随即上楼,直接踹开了徐某家的大门,并将徐某摁倒在沙发上进行殴打。
正在厨房做菜的丈夫李某听到妻子徐某的呼救后上前劝阻,并将菜刀顺手放在客厅桌上后把康某拉开。
然而,情绪激动的康某仍然在不断用脚踢踹徐某,并拖拽李某。
情急之下,徐某慌乱从身旁桌子上抓起菜刀砍伤康某头部,后康某自行离开,双方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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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康某头部左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徐某头颈部、手部、腿部等多处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4年4月,公安机关以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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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审查后认为,徐某是女性且身材娇小,康某为身强力壮的中年男性,徐某处于弱势地位,徐某身上有多处被康某殴打致伤,构成轻微伤,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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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检方的主要观点是:
A徐某是女性且身材娇小
B康某为身强力壮的中年男性
C徐某处于弱势地位
D徐某身上有多处被康某殴打致伤,构成轻微伤
故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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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检方的观点是正确的,结论也正确,但问题在于不全面,我认为还应当重点考虑;康某非法侵入住宅的重大过错。
康某的行为是对宪法上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利的践踏和侮辱。
我们知道,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落脚点。我国法律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以使公民能够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得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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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也是一项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英国著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在奇克时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琼斯案(1968年)中认为:“……我们英国法总是极大关注个人住宅的完整性。1604年科克勋爵宣称每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他的这一格言流传了数个世纪。查塔姆伯爵威廉.皮特宣称:最贫穷的人可以在其村舍中与王室的一切军队对抗。村舍可能脆弱,屋顶可能动摇,狂风可能吹打,暴风雨可能袭来,但是英国国王不得进入,他的一切武装力量不敢跨越已倒塌村舍的门槛。”
这就是被法学界奉为圭臬的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句古老的关于保护公民住宅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经典话语之出处,这也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最基本承诺,其最高的保护程度达到“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
我们知道,住宅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最重要的生活资料,而住宅当然包括不受非法侵入,也就是说,非法侵入是对住宅权的侵犯,也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践踏。
或许这才是认定正当防卫的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2025年3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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